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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外汇监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8:03
1. 一般外资并购触及的外汇核准、挂号《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 (“10号文”)规则:“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触及的各方当事人应恪守我国有关外汇处理的法令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处理机关处理各项外汇核准、挂号、存案及改变手续”。依据笔者的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触及如下外汇核准和挂号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区域外汇部分详细履行国家外汇处理局的有关规则时需处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1.1 结汇核准(外国出资者收买境内股权结汇核准)依据《国家外汇处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处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1、请求陈述(所出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请求人出资进展、出资账户);2、所收买企业为外商出资企业的,供给《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分关于所出资企业股权结构改变的批复文件;5、股权改变后所出资企业的同意证书和经同意收效的合同、规章;6、所出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陈述;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出资企业的审计陈述或有用的财物评价陈述(触及国有财物产权变化的转股,应依据《国有财物评价处理办法》出具财政部分验证承认的财物评价陈述);8、外汇到账告诉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资料需求供给的的其他弥补阐明资料。1.2 转股收汇外汇挂号(外国出资者收买中方股权外资外汇挂号)汇发〔2003〕30号文规则:“ 外国出资者或出资性外商出资企业应自行或托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处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挂号。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付出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挂号应在该笔对价付出到位后5日内处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付出的,每期对价付出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处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挂号。外国出资者在付清悉数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买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践已付出的份额确认,并据此处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赢利汇出等外汇业务。”依据《国家外汇处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处理转股收汇外汇挂号时应提交:1、书面请求;2、被收买企业为外商出资企业的,供给《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买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分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本钱项目核准件(收买款结汇核准件,或再出资核准件);7、收买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金钱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资料应当供给的弥补阐明资料。依据《关于加强外商出资企业批阅、挂号、外汇及税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的规则:“控股出资者在付清悉数购买金之前,不得获得企业决议计划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财物以兼并报表的方法归入该出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处理部分出具外资外汇挂号证明是证明外国出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用文件”。 1.3 外汇挂号证(外资并购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外汇挂号)并资并购后构成的外商出资企业在获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分提交下列文件处理外汇挂号证:1、书面请求;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分同意外资并购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同意证书;4、经同意收效的外资并购合同、规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资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基本情况挂号表》。2. 实践外资份额低于25%的企业无法获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10号文规则:“外国出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出资企业注册本钱中的出资份额低于25%的,除法令和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该企业不享用外商出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依照境内非外商出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则处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建立或操控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相关联系的境内公司,所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不享用外商出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许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本钱份额到达25%以上的在外。依据该款所述方法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其实践操控人以外的外国出资者在企业注册本钱中的出资份额高于25%的,享用外商出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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