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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由哪个部门管辖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0:39
一、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
网络空间[④],是指Internet[⑤]所带来的,为人们供给多种信息活动的场所,与“物理空间”相对。[⑥]这一概念更多的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法令概念。它的提出有助于咱们了解Internet的实质,从而剖析Internet冲击传统法令次序的根本原因。[⑦]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别人人身或产业权力,并构成危害而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行为。[⑧]由此可见,在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一般只包含侵略人身权,如侵略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侵略产业权,如侵略别人的一切权;而并不包含侵略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类特别的权力,它不只包含人身权也包含产业权,因而它往往被作为专门的一类研讨目标独自列出,而不将侵略知识产权的行为归为一般的侵权行为之中。
在这儿要强调指出的是,网络中侵权行为的规模有别于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规模。它主要是指侵略人身权,包含侵略肖像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以及侵略知识产权,这儿的知识产权以著作权和商标权为主,[⑨]而独自侵略产业权的行为,在网络侵权的事例中简直无法找到。
二、网络对传统统辖权准则的应战
(一)传统国际民商事案子统辖权确认的依据
国际私法中的统辖权,即国际民商事案子统辖权,是指某一涉外民商事案子应由何国法院来审判。[⑩]在Internet被广泛运用之前,国际私法中现已具有了一套比较齐备的统辖权准则。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子统辖权的确认,取决于它所选用的统辖依据(jurisdictionbasis)。这儿的依据是指涉外民商事案子法令联系的主体或许客体、或许法令联系的实际同法院地国家存在某种联络。由于这种存在,使得这个国家的法院对这些案子享有统辖权。换言之,统辖依据能够理解为一个国家的法院对有权审理具有涉外要素的民商事案子的理由。[11]国际私法中的统辖依据在不同的法系中有不同的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12]
(1)以地域为依据
涉外民商事法令联系总是与一国的统辖权具有某种空间上的联络,这种空间上的联络便是所谓的地域根底。国际民商事统辖权赖以建立的地域根底,又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
A.以当事人的居处、居所或暂时地点地为根底。
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均供认该根底为确认统辖权的依据,它不仅仅英美法系国家惯常选用的规范,也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选用。当然,有些国家选用被告居处地规范,有些国家运用原告居处地规范,还有些国家差异不同景象,别离选用不同的规范。
B.以物之地点地为根底
这儿的物之地点地既能够指诉讼标的地点地,也能够指可供实行的产业地点地。诉讼标的(即当事人诉争的产业)坐落一国范畴之内,就意味着与该国有着客观的、空间上的联络,这也是一国行使统辖权的重要依据;可供实行的产业一般是指被告的产业,虽然它可能与诉讼争议并无直接的联络,但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建立统辖权准则的根底之一,这是由于,只需能有用操控被告的产业,才能够确保判定被实践实行,而被告产业地点地法院关于操控被告产业最为有利。
C.以诉讼原因发作地为根底
诉讼的原因在一国发作,会导致该国法院对该案子具有当然的统辖权。详细到侵权范畴中,侵权行为施行地,侵权成果发作地都可能会成为诉因发作地。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确认统辖权准则所惯常选用的根底。虽然各国的详细做法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选用原告的国籍,有些国家选用被告的国籍,但国籍作为一种确认统辖权准则的根底却是显而易见的。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一种安定的法令联络,它能够脱离二者的空间联系而存在,所以各国均不肯抛弃属人统辖的准则。
(3)以当事人的合意为依据
它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它们之间的民事案子交给他们所挑选的某国法院审理。一般来讲,各国都对协议统辖持肯定态度,但各国关于合意的约束程度却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约束较严,而有些国家的约束则较松。
2.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的统辖准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统辖准则是有很大差异的,这首要表现为,英美法系国家将民商事案子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其次,英美法系的统辖准则是以“实践操控”准则为其根本起点的。[13]
A.对人诉讼(inpersonam)。便是处理诉讼当事人关于所争论的标的物的权力与利益,法院判定的效能也只及于诉讼中两边当事人。比如合同不实行或侵权行为等引起的诉讼便是。[14]在对人诉讼中,只需有关案子的被告于诉讼开始时在内国境内,且能有用地将传票送给该被告,内国法院就有权对该案子行使统辖权。这是一种属人统辖权(inpersonamjurisdiction)。被告的实践呈现(virtualpresence),在诉讼州有居处(domicile)、居所(residence)、经营地(placeofbusiness)或具有诉讼州的公民籍(citizen)、,赞同(consent)及在该州内完结必定的行为或其行为在该州内构成影响(effects)都能够成为英美国家族人统辖的依据。尤其是“在该州内构成影响”类似于大陆侵权法中的统辖权理论,但在美国则构成“作用准则”的理论(theeffectsdoctrine),并从而成为“长臂统辖”的根底。[15]
B.对物诉讼(inrem)。是为保护物权而提起的诉讼,起诉讼意图在于经过法院的判定确认某一特定产业的权力和当事人的权力,该法院的判定的效能不光拘谨有关的两边当事人,并且还及于一切与当事人或该特定产业有法令联系的其别人。[16]对物诉讼的统辖权以有关当事人的居处或习气居地点法院地内或有关标的物在法院地内为根底。
(二)网络对传统统辖权理论与实践的应战
传统法治建立在实际国际的根底上,主要是人类工业文明的产品,以主权、强制、国家为根本特征。而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国际,有它自己的言语、往来与行为方法,是平面、敞开、无鸿沟的空间。互联网的呈现不单单是传送手法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它代表着新的社会形状-信息社会的降临。因而,作为新经济、新社会形状代表的互联网,对建立在传统社会与文明根底上的传统法治的应战必定是巨大、深远和全面的。[17]
体现在统辖权方面,网络空间的客观性、全球性以及办理的非中心化关于传统的统辖权理论与实践构成了极大的冲击。
1.网络对传统统辖权理论的应战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统辖区域的鸿沟变得含糊
人们用几千年的时刻在物理空间中划定了鸿沟、国界,以确认其属地统辖的根底,但是网络空间却无法像物理空间那样将其划分为许多区域,由于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仅仅Internet的外部设备,但这些外部设备却绝不是确认网络空间鸿沟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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