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人拒还车贷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0:25
案情:2006年7月4日,某轿车出售公司与王某签定购车协议一份,两边约好:“王某购买某轿车出售公司轿车一辆,价款30万元;王某首付20万元,余款10万元连同利息,王某按每月1300元付出。”两边还对合同其他事宜作了约好。2006年7月10日,秋某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合同签定后,王某依照合同约好付出了首付款,并在随后按月付出了5200元后一向未再付款,担保人秋某也未实行担保责任。某轿车出售有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欠款,秋某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剖析: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某轿车出售有限公司与王某签定的购车协议,两边的买卖合同联系建立且合法有用,秋某向某轿车出售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契合担保合同的要求也合法有用。协议签定后,某轿车出售有限公司现已依照协议约好实行了交给车辆的责任,恰当实行了合同,王某应按合同约好及时、足额给付所欠某轿车出售有限公司货款,但是未付,担保人秋某因担保合法有用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剖析: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某轿车出售有限公司与王某签定的购车协议,两边的买卖合同联系建立且合法有用,秋某向某轿车出售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契合担保合同的要求也合法有用。协议签定后,某轿车出售有限公司现已依照协议约好实行了交给车辆的责任,恰当实行了合同,王某应按合同约好及时、足额给付所欠某轿车出售有限公司货款,但是未付,担保人秋某因担保合法有用应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