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判决书缓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3:26
盗窃罪是归于刑事违法,违法嫌疑人被捕后一般会被提起诉讼,关于哪些违法情节较重或许是累犯的嫌疑人一般会被处有期徒刑,关于违法情节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判处缓刑,那么盗窃罪判定书缓刑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七八月份的某日正午,被告人赵某至慈溪市宗汉大街三塘江南边生果栽培地步旁朱某寓居的平房,开门进入卧室内,窃得朱某放在塑料桶内的人民币300余元。
2016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至慈溪市宗汉大街三塘江北面草莓栽培园邻近,探身进入陈某追停放在路旁边的浙B×××××号皮卡车车窗,在翻找车内资产时被陈某追当场抓获。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违法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已退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被害人朱某、陈某追的陈说、辨认笔录及相片、被盗房子相片、状况阐明、刑事判定书、收条、处警经过及被告人赵某的身份证明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主张对被告人赵某的量刑起伏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入户隐秘盗取公民资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予以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依法能够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恰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浙江省宁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六年八月
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的,违法人员关于所在的罚金一定要按时交纳,否则或许会被判处实刑。果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七八月份的某日正午,被告人赵某至慈溪市宗汉大街三塘江南边生果栽培地步旁朱某寓居的平房,开门进入卧室内,窃得朱某放在塑料桶内的人民币300余元。
2016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至慈溪市宗汉大街三塘江北面草莓栽培园邻近,探身进入陈某追停放在路旁边的浙B×××××号皮卡车车窗,在翻找车内资产时被陈某追当场抓获。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违法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已退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被害人朱某、陈某追的陈说、辨认笔录及相片、被盗房子相片、状况阐明、刑事判定书、收条、处警经过及被告人赵某的身份证明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依据以上违法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主张对被告人赵某的量刑起伏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入户隐秘盗取公民资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予以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依法能够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恰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浙江省宁X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六年八月
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的,违法人员关于所在的罚金一定要按时交纳,否则或许会被判处实刑。果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