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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1:45
姬某驾驭豫AAB872号小客车沿许昌市尉氏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进至尉氏县广电局东100米处与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公路的侯某相撞,形成侯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端。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5第063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姬某应负此事端的悉数职责。侯某在尉氏县人民医院住院两个多月。
后来因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赔偿费用,两边不能达到一致意见,侯某申述到尉氏县人民法院,要求姬某承当医疗费54284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1400元,养分费350元,残疾补助费20000元,精力危害赔偿金100000元。
在尉氏县人民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屡次调停,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和医疗费用开销状况,特别是被告姬某购买了天安稳妥公司无免赔伍万元第三者职责险,以及闯祸车辆被尉氏县人民法院予以产业保全影响到被告的正常营运,向被告供给了律师意见书,最终被告采用了朱军律师的主张,通过法院调停结案。依据尉氏县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书(2005)尉民初字第253号,被告姬某共付出原告各项费用算计66000元。
中国汽车法律网承受被告姬某托付后,指使网站朱军律师作为诉讼署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朱军律师承受指使后,到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了解事端通过,并到医院了解侯某的医治状况和医疗费用,在作好充沛准备后参加了尉氏县人民法院的庭审。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当庭清晰指出原告的八级伤残判定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议>>第七条有关"侦办机关依据侦办作业的需求建立的判定组织,不得面向社会承受托付从事司法判定事务"的相关规定,指出该判定书没有法律效力,要求从头判定。针对原告方供给的许多费用单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危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了逐个质证,对不合理费用清晰予以辩驳。
朱军律师又署理姬某向天安稳妥公司进行稳妥理赔,天安稳妥公司依据稳妥合同全额付出了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伍万元,以及车辆丢失2000多元。关于本案处理结果,姬某表明满意,对律师的作业表明充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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