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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判决承担败诉责任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1:41
夫妻两边对孩子是否为亲生产生胶葛,妻子回绝为孩子做亲子判定,法院以为妻子的行为应当承当败诉的职责。近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确定老公建议的孩子非亲生理由建立,判定妻子一方补偿精神损失
小张和小王因爱情不好,到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对离婚没有贰言,但老公小张以为本年小王在自己追问下供认,他们的孩子不是小张亲生,而是其与别人发作婚外情所生,自己对此不能承受。故恳求判定小王补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妻子小王不赞同小张建议的精神损失和孩子抚育费的要求,其辩称孩子是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这个现实已被出生证明、户口簿及其他现有依据所证明。小王以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要求作亲子关系判定的案子,应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联合和避免矛盾激化动身,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两边当事人赞同作亲子判定的,一般应予允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判定的,或子女已超越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把握。现在孩子现已过了三周岁,因而不赞同小张的亲子判定的建议。
法院以为,被告在法院限制的期限内回绝进行亲子判定,故该子女应视为不是原、被告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应由被告自行抚育。在离婚胶葛的原因上,被告存在差错,应给予原告必定的补偿,数额由法院裁夺。
据此,法院判定,小王给付小张补偿费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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