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6:03一、概述
(一)收据及涉外收据
十二世纪地中海交易的昌盛及封建城邦之间钱银的差异,在意大利催生了近代意义的收据-兑换证书。 在许多国家并没有“收据”这样一个上位的概念,其意义需依各国国内法的具体情况而定。比方,德国和日本法中收据只包含汇票和本票,不包含支票;英国和美国乃至无“收据”这一概念,仅对汇票、本票和支票一致立法或独自立法;但一般都以为收据包含汇票、本票、支票三种方式。我国则一向沿袭收据的概念,以为收据包含汇票、本票、支票。 收据是有价证券中的设权证券,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
广义上讲,因收据的发行、运用而发生的收据当事人及收据联系人之间的法令联系都归于收据法令联系。这种法令联系按其性质理论上能够分为收据联系、收据法上的非收据联系和民法上的非收据联系三种类型。
那么怎么界定涉外收据法令联系呢?一般以为凡收据法令联系主体、客体和发生该收据法令联系的法令行为或现实涉外均建立涉外收据法令联系。 但我国《收据法》第95条规则,涉外收据是指出票、背书、确保、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收据。《收据法》的规则只选用了法令行为涉外这一确认规范而忽视了其他涉外要素的确认,与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施行定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法令联系的一般解说有所违背。从涉外收据的法令适用视点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三要素有一个具有涉外要素就会发生法令抵触以及法令适用的问题。因而本文为了研讨的周延性,选用通说也即广义说。
(二)收据法令系统与收据法令抵触
以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法令》为发端,各首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典中均对收据作了规则,有的还拟定了专门的单行法规。依据各国收据立法内容的差异,能够将各国收据立法归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后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融合为日内瓦一致法系,如今世界上的收据法首要存在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系统。
因为商业活动天然具有国际性,从性质上看,收据(汇票、本票、支票)是显着或许引起法令抵触的。如汇票或许在一国(如法国)签发、在另一国背书转让(如英国)、在第三国承兑(如比利时)、在第四国付出(如我国),而每一个国家的法令都有或许影响汇票的效能或许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商业活动顺畅开展和收据的顺畅流转对收据的有效性又有很高的要求,因而在各国收据法令歧异的情况下,防止或处理法令抵触,寻觅并确认一个法令根底来分配涉外收据法令联系保护该收据法令联系的有效性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就发生了涉外收据法令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