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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21:59

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案
甘州区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甘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王花,女,1968年8月12日出世,汉族,甘州区人,住甘州区三闸镇天桥村六社,农人。
托付署理人王义才,系甘州区东街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特别署理)
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作魁,系该公司总司理
托付署理人张全宗,系该公司事务中心司理。(特别署理)
托付署理人张继东,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署理)
原告王花与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为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托付署理人、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被告单位事务人员屡次发动原告及其老公张学红参与人寿稳妥。同年2月23日,原告为老公张学红向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张掖分公司投康宁终身稳妥一份,稳妥金额为10000元,原告按稳妥合同交纳稳妥费880元。2005年2月8日,被稳妥人张学红突发急病逝世,原告向被告要求索赔,但被告单位据不补偿并单独解除合同。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原告为其老公张学红投保的稳妥金30000元。
被告辩称,2005年2月23日,原告为其老公张学红向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张掖分公司投康宁终身稳妥一份,稳妥金额为10000元,原告按稳妥合同交纳稳妥费880元。2005年2月8日,被稳妥人张学红突发急病逝世,我方接到原告的报案后,对张学红的病况进行了查询,被稳妥人张学红于2001年7月16日经甘州区人民医院CT查看确诊为颅内脑瘤,被稳妥人归于带病投保。原告王花也供认老公有脑瘤,并在我方查询笔录上签字认可。综上,稳妥人王花在投保时未及时向我单位奉告被稳妥人的病况,原告王花的行为不诚实守信,在我公司决议吊销稳妥合同退稳妥费时也赞同吊销合同并领取了退回的稳妥费,现在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边当事人对下列现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承认:
1、2004年3月19日,原告王花作为担保人,为老公张学红处理个人稳妥,与稳妥公司签定一份康宁终身稳妥合同,稳妥金额为10000万元。王花与张学红均在合同上签字。原告王花交纳稳妥费880元。
2、2005年2月8日,被稳妥人张学红突发急病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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