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20:16
发布部分:安徽省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借运营企业的挂号处理,保证租借、承租两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借运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企业挂号处理条例》,特制订本暂行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已收取营业执照的全民、团体所有制企业,实施租借运营后,都应按规则进行挂号。 租借运营是企业所有权与运营权别离的一种运营方式,不改动企业所有制性质。 第三条 积赁运营企业,应独立核算、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独立承当民事职责。 第四条 租借运营企业,承租者可所以企业法人,可所以个人或个人合伙,也能够团体承租。 第五条 企业部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租借后不实施独立核算,不独立承当经济职责的,不进行挂号。 第六条 租借企业应于租借运营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挂号。挂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租借方和承租方一起签署的请求改动挂号报告书; 2.企业主管部分的赞同文件; 3.租借企业清产核资的证明; 4.租借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载明租借企业的称号,经济性质,租借方代表人,承租人产业典当或保证人产业担保的资金数额,租借两边的职责、权力和责任,交纳租金的规则,运营效果、财物利润率及技术改造的鉴定,租借期限,违约职责及两边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5.承租人身份、资格证明; 6.企业原有的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承租人身份、工作不限,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和员工租借企业,应辞去职务,并供给辞去职务证明。 第八条 租借企业的称号,一般应运用原企业称号。在租借期间,能够运用原企业印章、牌子、帐号,确需改动企业称号的,经租借方赞同能够另起称号,并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动挂号。 第九条 承租人或租借方选定的担任人为租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租借期间承当该企业的经济职责。 第十条 租借企业的经济性质,按原企业经济性质核定,并在括号内注明“团体租借”或“合伙租借”、“个人租借”、“企业租借”字样。 第十一条 租借企业的注册资金,按核资后的实有资金挂号注册。在租借期间,企业要求追加注册资金,需供给追加资金的证明文件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在租借期间,因特殊情况需求改行、转产的,应由租借、承租两边赞同并经主管部分赞同,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动挂号手续。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按本规则处理租借企业挂号。对经审查核准挂号的租借企业,应换发营业执照,并按租借合同或协议期限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用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租借人不得私行转租。因故不能持续运营的,按规则程序免除租借合同或协议后,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