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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0:53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两边不具法定成婚条件或没有实行法定成婚程序而订立的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法令效力,是不受法令保护的婚姻。那么无效婚姻终究有哪些景象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收拾相关的常识,期望能给您带来协助。
一、无效婚姻的景象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在法令规则的能够请求婚姻无效的景象中,并不包含成婚程序不合法这一条,因而因成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请求婚姻无效的。
二、谁能够请求婚姻无效?
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登记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一)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好坏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好坏关系人为请求人,婚姻关系当事人两边为被请求人。夫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为被请求人。夫妻两边均已逝世的,不列被请求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关于无效婚姻的相关常识,无效婚姻的详细景象由法令明确规则,而且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对无效婚姻请求婚姻无效的,只要法令规则的好坏关系人才有此权力,期望本文能够让您对无效婚姻有新的了解和知道。如果在细节方面不清楚的能够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免除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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