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节假日放假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议
国务院决议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作如下修正: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正为:“(二)新年,放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依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议》第一次修订 依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议》第2次修订 依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一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整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新年,放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阴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阴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阴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响;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响;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响。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气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各该民族习气,规则放假期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成功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整体公民放假的假期,假如适逢星期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期,假如适逢星期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假如对新年放假组织还有不清楚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