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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8:13

(一)承运人的职责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职责。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有必要承当的职责,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恳求签发提单。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革除这四项职责,不然该条款无效,但运送合同能够再添加承运人的其他职责。因而,这四项职责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职责”。
适航职责要求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其时,恰当查看和装备船只,使船只处于适于飞行的正常状况,能够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品。
管货职责要求承运人在接纳货品后,应当妥善地、慎重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品。
绕航是指船只有意脱离约好的或许习气的或许地理上的航线。航线的挑选事关运送安全,因而不绕航是承运人的根本职责。但船只在海上为救助或许妄图救助人命或许产业而发作的绕航,或许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背承运人职责的行为。
承运人的第四项法定职责是应托运人恳求签发提单。这项职责存在的条件是,托运人适时地提出了签发提单的恳求。托运人没有恳求,则无须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
与承运人的根本法定职责相对应,海商法规则了12项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因为这些法定免责是承运人能享用的最多免责,运送合同只能削减,不能添加,不然无效,因而,又被称为“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这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许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驭船只或许办理船只中的过错;
(2)火灾,可是因为承运人自己的过错所形成的在外;
(3)天灾,海上或许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许意外事故;
(4)战役或许武装冲突;
(5)政府或许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约束或许司法扣押;
(6)罢工、罢工或许劳作受到约束;
(7)在海上救助或许妄图救助人命或许产业;
(8)托运人、货品所有人或许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品的天然特性或许固有缺点;
(10)货品包装不良或许标志短缺、不清;
(11)经慎重处理仍未发现的船只潜在缺点;
(12)非因为承运人或许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形成的其他原因。
以上第(1)项的免责又被称为“飞行过错免责”,详细又分为“驾驭过错免责”和“管船过错免责”两种。驾驭过错,指在采纳船只移动办法时判别过错导致丢失,如船长、船员疏于嘹望,致使船只触礁、停滞、与他船相撞等。管船过错,指船只飞行中短缺关于船只应为之留意,如船长、船员忘掉给锅炉加水,应该通风的时分没有打开通风设备等。飞行过错免责的规则使承运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依然能够革除职责,是一种十分特别的免责规则,是为了照料海上特别危险而设。承运人除此以外的其他职责都是过错职责,因而海上货品运送中承运人的职责被称为“不完全的过错职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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