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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人因政府征地引发的赔偿纠纷应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9:07
承揽地被依法征收,承揽方恳求发包方给付现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撑。
承揽方已将土地承揽经营权以转包、租借等方法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青苗补偿费归实践投入人一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一切人一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22条。
依法妥善处理乡村团体土地征用案子,实在保证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处和意图,将是否依照同地同价准则,及时足额对乡村团体安排和农人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处理好被征地农人工作、住宅和社会保证等,作为确认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胶葛。案子触及乡村团体成员资历界定规范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结构内,最大极限地维护农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非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承揽人在国家征收土地后,有权就其承揽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取得补偿。假如承揽人未能取得上述补偿,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司法救助。其恳求指向的目标根据详细情况有所不同:假如相关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没有给予补偿,能够向有权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有权以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假如相关行政机关现已确认了补偿规范和详细补偿方法,土地使用权人现已与被征收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确认了补偿的详细方法,但却拖欠补偿费的,承揽人能够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假如土地使用权人现已依照合同支付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而该金钱被团体经济安排拘留的,则该团体经济安排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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