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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优先受偿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3:24
留置权在债款联系中是很常见的,留置权是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的债款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优先受偿法令规则有哪些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债款人到期不实行责任,经债款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实行责任的,债款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规模包含:原债款、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留置权的建立:
依物权法令准则之规则,留置权之建立,需具有以下要件:
(1)债款人占有债款人之动产。债款人须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
(2)债款已届清偿期。债款人的债款未届清偿期,其交给或回来所占有标的物的责任已届实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可是,债款人可以证明债款人无付出才能的在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款属同一法令联系。另依我国物权法令准则规则,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令联系之约束。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则: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在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力。这时,债款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产业。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方式。留置权设定的意图在于保护公正准则,催促债款人及时实行责任。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令现已对留置权做了规则,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则,按照合同约好一方占有对方的产业,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敷衍金钱超越约好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产业,按照法令的规则以留置产业折价或许以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担保规律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八十二条规则,本法所称留置,是指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留置该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也别离规则了承包合同、运送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款人享有的留置权。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则各个国家和地区法令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则差异颇大。大陆法系国家首要构成了债款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不同的留置权准则,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留置权的规则则独具匠心。
1、债款留置权。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采纳债款留置权准则。留置权仅仅债款效能的延伸,债款人在债款人实行债款前,对已占有的债款人之物有回绝给付的权力,但没有直接分配的权力。
2、物权留置权。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纳物权留置权准则。留置权是债款人为担保债款取得清偿而对其占有的债款人的产业享有的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在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留置权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两项效能;但在日本,法令没有明文规则这两项效能。
3、英美法上的留置权。英美法上的留置权品种繁复,共有三十多种,首要包含普通法上的留置权、衡平法上的留置权和海上留置权。普通法上的留置权以物的占有为条件,又称占有的留置权,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物权留置权;后两种留置权则不以物的占有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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