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0:03问:某企业5月1日与另一企业签定设备购进合同,合同约好签定合同之日预付30%价款,6月1日设备到厂后付30%,7月1日装置结束两边检验合格后付3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1、该出售方法在增值税上应为何种出售方法?(分期付款?预付款?)2、出售企业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应怎么确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交税责任发生时间的规则:(一)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为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则,法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按出售结算方法的不同,采纳赊销和分期收款方法出售货品,为书面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许书面合同没有约好收款日期的,为货品宣布的当天;采纳预收货款方法出售货品,为货品宣布的当天,但出产出售出产工期超越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只、飞机等货品,为收到预收款或许书面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贵企业的描绘,应归于分期付款的出售方法,依据上述规则,其增值税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许书面合同没有约好收款日期的,为货品宣布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