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8:58
股权转让代持的时分为了规范化,不影响到自己的权益,两边会以此而签定相关的协议,日后两边就协议的内容才你能好好的实行,防止呈现更多的费事。那么,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景象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阅。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景象
《公司法解说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有用。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景象能够确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景象。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相关内容:股权代持协议危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令效能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首要意图是通过该协议完成隐名股东的出资意图。法令或行政法规或许制止或约束隐名股东施行出资行为或出资于特定职业。
假如隐名股东归于被制止或约束施行出资行为的人,或许其拟出资的企业地点的职业归于法令或行政法规制止或约束出资的特定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或许被确定为具有不合法意图。
此刻,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令或行政法规所制止,但却或许由于其意图的不合法性而被确定为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行为,然后被确定为无效法令行为。
二、显名股东歹意损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联系中,实践出资人隐于暗地,名义股东则承受隐名股东托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力。面临各种引诱,显名股东很或许违背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好,损害隐名股东利益,其首要景象包含: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出资收益;名义股东乱用股东权力(严重决议计划事项未经洽谈);显名股东私行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建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建议权益
尽管《公司法司法解说(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必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令效能,但出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出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建议,而不能直接向公司建议,存在必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假如想从暗地走到台前,成为法令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行的。有必要通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实践出资人方可向法院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建议股东权力。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履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挂号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令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产业。假如有第三人(首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取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收效判定,该第三人极或许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履行恳求。
在这种景象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践出资人为由对立该第三人的履行恳求(提出履行贰言)在法令上没有明确规则,因此存在极大的法令危险。
在实践中,做以保险的方法进行股权代持,有利于本身的利益维护。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景象
《公司法解说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有用。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景象能够确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景象。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相关内容:股权代持协议危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令效能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首要意图是通过该协议完成隐名股东的出资意图。法令或行政法规或许制止或约束隐名股东施行出资行为或出资于特定职业。
假如隐名股东归于被制止或约束施行出资行为的人,或许其拟出资的企业地点的职业归于法令或行政法规制止或约束出资的特定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或许被确定为具有不合法意图。
此刻,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令或行政法规所制止,但却或许由于其意图的不合法性而被确定为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行为,然后被确定为无效法令行为。
二、显名股东歹意损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联系中,实践出资人隐于暗地,名义股东则承受隐名股东托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力。面临各种引诱,显名股东很或许违背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好,损害隐名股东利益,其首要景象包含: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出资收益;名义股东乱用股东权力(严重决议计划事项未经洽谈);显名股东私行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建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建议权益
尽管《公司法司法解说(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必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令效能,但出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出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建议,而不能直接向公司建议,存在必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假如想从暗地走到台前,成为法令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行的。有必要通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实践出资人方可向法院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建议股东权力。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履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挂号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令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产业。假如有第三人(首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取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收效判定,该第三人极或许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履行恳求。
在这种景象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践出资人为由对立该第三人的履行恳求(提出履行贰言)在法令上没有明确规则,因此存在极大的法令危险。
在实践中,做以保险的方法进行股权代持,有利于本身的利益维护。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