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20:27
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依法进行转让,触及的债款承当要按规矩进行。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款的承当有什么规矩,关于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款的承当的法令规矩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唐山律师整理了关于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款的承当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
江苏省东台某建材厂系梁某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11月5日,建材厂因运营需要向银行告贷50万元,借期6个月。同年12月22日,梁某与黄某签定资产转让协议,约好将建材厂转让给黄某,并办理了工商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6月银行催要告贷无果,遂诉诸法院央求判令东台某建材厂当即归还银行告贷50万元。
【不合】
本案触及个人独资企业运营转让过程中,对原出资人在其运营期间发生的债款应怎样承当的问题,我国法则对此并未清晰。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发生以下不合:
第一种观念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工业,出资人要以其个人工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责任,从而使该独资企业的债款与出资人债款毕竟责任融为一体。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前的债款是由原出资人运营构成,根据公平原则,在转让人并未向受让人就相应债款部分支付等价经济利益时,原出资人理应对债款承当清偿责任。本案告贷应由梁某归还。
第二种观念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则品质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在债款承当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自身工业承当责任。本案中建材厂所负债款应首要以企业工业归还,但在工业缺少以归还的情况下,由梁某与黄某就缺少清偿部分承当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念认为,附和第二种观念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应首要由企业承当的定见,但关于缺少清偿部分,由现出资人黄某承当,但原出资人梁某不能因企业转让而清除责任,其应对现出资人和企业不能清偿的债款承当补偿责任。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观念。分析如下:
一、东台某建材厂应承当归还银行告贷的直接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对外缔结法则联系,是商场活动中的合法商事主体,具有自己相应的权利才能和责任才能,其在法则品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矩:个人独资企业工业缺少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工业予以清偿;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条第一项规矩:个人独资企业能够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款的承当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怎样的转让,只需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所构成的债款,均应由独资企业工业首要清偿。本案中,梁某与黄某之间的转让只是出资人的改动,但企业具有法则品质上的延续性,故其转让之前所欠债款应先以企业工业进行清偿。
二、建材厂的现任出资人黄某应当对企业工业缺少清偿部分承当补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矩: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天然人出资,工业为出资人个人全部,出资人以其个人工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第十七条规矩: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工业依法享有全部权。受让人黄某作为企业的现任出资人天然成为了债款的直接承当者。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矩能够看出,我国就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债款承当采取了“先企业为主,后出资人为补偿”的原则,在企业工业缺少清偿债款时,应由出资人承当补偿清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峻的补偿责任,有必要要有法则的清晰规矩,显着我国现有法则中并没有对此种现象下的连带责任作出规矩,所以连带责任之说不成立。因而,本案中黄某应对企业工业缺少清偿部分承当补偿责任。
三、原出资人梁某也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合同具有相对性,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般会对企业的债款承当事宜进行约好,但该约好仅对签定两头具有约束力,对外不能敌对第三人。本案中,不论梁某和黄某就建材厂转让前的债款怎样约好,补偿责任仍然应按照上述分析进行承当。当企业工业和黄某个人工业缺少以清偿告贷时,梁某应对不能清偿的债款承当补偿责任。此外,黄某承当责任后,可根据转让协议约好,向梁某追偿。
归纳上面的介绍,法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债款承当有相应规矩。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款的承当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案情】
江苏省东台某建材厂系梁某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11月5日,建材厂因运营需要向银行告贷50万元,借期6个月。同年12月22日,梁某与黄某签定资产转让协议,约好将建材厂转让给黄某,并办理了工商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6月银行催要告贷无果,遂诉诸法院央求判令东台某建材厂当即归还银行告贷50万元。
【不合】
本案触及个人独资企业运营转让过程中,对原出资人在其运营期间发生的债款应怎样承当的问题,我国法则对此并未清晰。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发生以下不合:
第一种观念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工业,出资人要以其个人工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责任,从而使该独资企业的债款与出资人债款毕竟责任融为一体。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前的债款是由原出资人运营构成,根据公平原则,在转让人并未向受让人就相应债款部分支付等价经济利益时,原出资人理应对债款承当清偿责任。本案告贷应由梁某归还。
第二种观念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则品质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在债款承当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自身工业承当责任。本案中建材厂所负债款应首要以企业工业归还,但在工业缺少以归还的情况下,由梁某与黄某就缺少清偿部分承当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念认为,附和第二种观念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应首要由企业承当的定见,但关于缺少清偿部分,由现出资人黄某承当,但原出资人梁某不能因企业转让而清除责任,其应对现出资人和企业不能清偿的债款承当补偿责任。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观念。分析如下:
一、东台某建材厂应承当归还银行告贷的直接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对外缔结法则联系,是商场活动中的合法商事主体,具有自己相应的权利才能和责任才能,其在法则品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矩:个人独资企业工业缺少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工业予以清偿;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条第一项规矩:个人独资企业能够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款的承当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怎样的转让,只需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所构成的债款,均应由独资企业工业首要清偿。本案中,梁某与黄某之间的转让只是出资人的改动,但企业具有法则品质上的延续性,故其转让之前所欠债款应先以企业工业进行清偿。
二、建材厂的现任出资人黄某应当对企业工业缺少清偿部分承当补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矩: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天然人出资,工业为出资人个人全部,出资人以其个人工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第十七条规矩: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工业依法享有全部权。受让人黄某作为企业的现任出资人天然成为了债款的直接承当者。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矩能够看出,我国就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债款承当采取了“先企业为主,后出资人为补偿”的原则,在企业工业缺少清偿债款时,应由出资人承当补偿清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峻的补偿责任,有必要要有法则的清晰规矩,显着我国现有法则中并没有对此种现象下的连带责任作出规矩,所以连带责任之说不成立。因而,本案中黄某应对企业工业缺少清偿部分承当补偿责任。
三、原出资人梁某也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合同具有相对性,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般会对企业的债款承当事宜进行约好,但该约好仅对签定两头具有约束力,对外不能敌对第三人。本案中,不论梁某和黄某就建材厂转让前的债款怎样约好,补偿责任仍然应按照上述分析进行承当。当企业工业和黄某个人工业缺少以清偿告贷时,梁某应对不能清偿的债款承当补偿责任。此外,黄某承当责任后,可根据转让协议约好,向梁某追偿。
归纳上面的介绍,法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债款承当有相应规矩。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款的承当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