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22:49
1、债的担保的概念和品种。
应清晰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包含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人的担保首要是确保,物的担保首要包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所有权保存,金钱担保首要是定金、押金,反担保不适用留置权、定金的方法,详细方法由当事人约好。
2、债的担保的性质。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条件,随主债的消除而消除。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要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3、担保合同。
应特别把握担保合同无效的状况:(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意图的社会团体,违背法令规则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司理违背第60条规则,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股东或许其他个人的债款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令、法规制止流转的产业和不行转让的产业建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赞同或挂号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组织向境内债权人供给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出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企业中的外方出资部分的对外债款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运营外汇担保事务的金融组织、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改变或许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力转让,未经担保人赞同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职责。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依解说,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能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但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部分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债款人追偿,或许在承当补偿职责的范围内,要求有差错的反担保人承当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