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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受伤工伤在哪里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3:01
异地施工受伤工伤在哪里确定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工作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工作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工作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工作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由此可见,员工工伤能够在受伤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请求确定。
事例:
来自姜堰市黄桥老区的农民工老储,本年50岁,是姜堰某修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6月4日上午,他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本年6月3日,老储向姜堰市劳作保证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劳作保证局以该公司并未依法为老储在单位注册地处理工伤保险手续,事端发作地与修建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为由,不予受理。老储遂提起诉讼,但被驳回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工伤员工在事端发作损伤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工作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该法令对统筹区域是注册地仍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则。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关于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能够采纳相对会集的方法参与异地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有关工作的主管部分拟定。
劳社部发[2004]18号《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第三条规则,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工作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则依法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第三十四条对此问题亦作了相同的规则。
本案中,农民工老储在河南省南阳市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姜堰市,但该公司并未为老储在姜堰市处理工伤保险。因而,老储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河南省南阳市劳作保证部分请求工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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