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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依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改的决议第一次批改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依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改等十二部法令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处理,标准税收征收和交纳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维护交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处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按照法令的规则实行;法令授权国务院规则的,按照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则实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私行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决议。
第四条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交税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为交税人。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职责人。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有必要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交交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处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的税收征收处理规模别离进行征收处理。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处理工作的领导或许和谐,支撑税务机关依法实行职务,按照法定税率核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撑、帮忙税务机关依法实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实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遏。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处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树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处理机关的信息同享原则。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照实向税务机关供给与交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扬税收法令、行政法规,遍及交税常识,无偿地为交税人供给交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以及与交税程序有关的状况。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交税人、扣缴职责人的状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交税人、扣缴职责人的状况保密。
交税人依法享有恳求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议,享有陈说权、申辩权;依法享有恳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国家补偿等权利。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有权指控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进步税务人员的政治事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必要秉公法令,毋忝厥职,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维护交税人、扣缴职责人的权利,依法承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许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许成心刁难交税人和扣缴职责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树立、健全内部约束和监督处理原则。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法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实行法令、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原则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处理、稽察、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清晰,并彼此别离、彼此约束。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办税收违法案子,与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或许税收违法案子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躲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担任查办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则对检举人给予奖赏。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则建立的并向社会布告的税务组织。
第二章 税务处理
第一节 税务挂号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建立的分支组织和从事出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出产、运营的事业单位(以下总称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税务挂号。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处理挂号并发给税务挂号证件。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挂号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状况,定时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则以外的交税人处理税务挂号和扣缴职责人处理扣缴税款挂号的规模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六条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税务挂号内容发作变化的,自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许在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恳求处理刊出挂号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改变或许刊出税务挂号。
第十七条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持税务挂号证件,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开立根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悉数帐号向税务机关陈述。
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应当在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挂号证件号码,并在税务挂号证件中登录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开立帐户的状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应当予以帮忙。
第十八条 交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则运用税务挂号证件。税务挂号证件不得转借、涂抹、损毁、生意或许假造。
第二节 帐簿、凭据处理
第十九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则设置帐簿,依据合法、有用凭据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的财政、管帐原则或许财政、管帐处理办法和管帐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存案。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的财政、管帐原则或许财政、管帐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许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则冲突的,按照国务院或许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则核算应交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担任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处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运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则开具、运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则,别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则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据税收征收处理的需求,活跃推行运用税控设备。交税人应当按照规则设备、运用税控设备,不得损毁或许私行改动税控设备。
第二十四条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有必要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据、完税凭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帐簿、记帐凭据、完税凭据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假造、变造或许私行损毁。
第三节 交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交税人有必要按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确认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照实处理交税申报,报送交税申报表、财政管帐报表以及税务机关依据实践需求要求交税人报送的其他交税材料。
扣缴职责人有必要按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确认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照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以及税务机关依据实践需求要求扣缴职责人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能够直接到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或许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也能够按照规则采纳邮递、数据电文或许其他办法处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不能如期处理交税申报或许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处理前款规则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交税期内按照上期实践交纳的税额或许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处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征收税款,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早征收、推迟征收或许分摊税款。
农业税应交税额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托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职责人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行代扣、代收税款的职责。对法令、行政法规没有规则负有代扣、代收税款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实行代扣、代收税款职责。
扣缴职责人依法实行代扣、代收税款职责时,交税人不得回绝。交税人回绝的,扣缴职责人应当及时陈述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则交给扣缴职责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按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确认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
交税人因有特别困难,不能如期交交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同意,能够延期交交税款,可是最长不得超越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交税人未按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扣缴职责人未按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交税人能够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书面恳求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恳求须经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减税、免税查看同意机关批阅。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私行作出的减税、免税决议无效,税务机关不得实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陈述。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有必要给交税人开具完税凭据。扣缴职责人代扣、代收税款时,交税人要求扣缴职责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据的,扣缴职责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 交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交税额:
(一)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能够不设置帐簿的;
(二)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私行毁掉帐簿或许拒不供给交税材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紊乱或许本钱材料、收入凭据、费用凭据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作交税职责,未按照规则的期限处理交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交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显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交税额的详细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许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从事出产、运营的组织、场所与其相关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收取或许付出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收取或许付出价款、费用,而削减其应交税的收入或许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则处理税务挂号的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以及暂时从事运营的交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交税额,责令交纳;不交纳的,税务机关能够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扣押后交纳应交税款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当即革除扣押,并偿还所扣押的产品、货品;扣押后仍不交纳应交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依法拍卖或许变卖所扣押的产品、货品,以拍卖或许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依据以为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职责行为的,能够在规则的交税期之前,责令期限交纳应交税款;在期限内发现交税人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的痕迹的,税务机关能够责成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假如交税人不能供给交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纳下列税收保全办法:
(一)书面告诉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冻住交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交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交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交税人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内交交税款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当即革除税收保全办法;期期限满仍未交交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书面告诉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从其冻住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许依法拍卖或许变卖所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拍卖或许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族保持生活必需的住宅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办法的规模之内。
第三十九条 交税人在期限内已交交税款,税务机关未当即革除税收保全办法,使交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丢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条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按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交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纳下列强制实行办法:
(一)书面告诉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许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拍卖或许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纳强制实行办法时,对前款所列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交税担保人未交纳的滞纳金一起强制实行。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族保持生活必需的住宅和用品,不在强制实行办法的规模之内。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则的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强制实行办法的权利,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和强制实行办法有必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交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族保持生活必需的住宅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强制实行办法,或许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强制实行办法不妥,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或许交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或许他的法定代表人需求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交税款、滞纳金或许供给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供给担保的,税务机关能够告诉出境处理机关阻遏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务,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交税人欠缴的税款发作在交税人以其产业设定典当、质押或许交税人的产业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典当权、质权、留置权实行。
交税人欠缴税款,一起又被行政机关决议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交税人欠缴税款的状况定时予以布告。
第四十六条 交税人有欠税景象而以其产业设定典当、质押的,应当向典当权人、质权人阐明其欠税状况。典当权人、质权人能够恳求税务机关供给有关的欠税状况。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时,有必要开付收据;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时,有必要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 交税人有兼并、分立景象的,应当向税务机关陈述,并依法缴清税款。交税人兼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兼并后的交税人持续实行未实行的交税职责;交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交税人对未实行的交税职责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交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许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陈述。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交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或许抛弃到期债务,或许无偿转让产业,或许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而受让人知道该景象,对国家税收形成危害的,税务机关能够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代位权、吊销权。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则行使代位权、吊销权的,不革除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没有实行的交税职责和应承当的法令职责。
第五十一条 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交税人自结算交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国库处理的规则交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核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别状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
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的税收征收处理规模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机关的决议、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成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四章 税务查看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查看:
(一)查看交税人的帐簿、记帐凭据、报表和有关材料,查看扣缴职责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据和有关材料;
(二)到交税人的出产、运营场所和货品寄存地查看交税人应交税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查看扣缴职责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运营状况;
(三)责成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供给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材料;
(四)问询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状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组织查看交税人邮递、邮递应交税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的有关单据、凭据和有关材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一致格局的查看存款帐户答应证明,查询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查询税收违法案子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能够查询案子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取得的材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处。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曾经交税期的交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查看时,发现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职责行为,并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的痕迹的,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的同意权限采交税收保全办法或许强制实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有必要承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查看,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不得回绝、隐秘。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查看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和其他当事人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职责向税务机关照实供给有关材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查询税务违法案子时,对与案子有关的状况和材料,能够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仿制。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查看时,应当出示税务查看证和税务查看告诉书,并有职责为被查看人保存隐秘;未出示税务查看证和税务查看告诉书的,被查看人有权回绝查看。
第五章 法令职责
第六十条 交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则的期限申报处理税务挂号、改变或许刊出挂号的;
(二)未按照规则设置、保管帐簿或许保管记帐凭据和有关材料的;
(三)未按照规则将财政、管帐原则或许财政、管帐处理办法和管帐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检的;
(四)未按照规则将其悉数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陈述的;
(五)未按照规则设备、运用税控设备,或许损毁或许私行改动税控设备的。
交税人不处理税务挂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交税人未按照规则运用税务挂号证件,或许转借、涂抹、损毁、生意、假造税务挂号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职责人未按照规则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许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据及有关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交税人未按照规则的期限处理交税申报和报送交税材料的,或许扣缴职责人未按照规则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和有关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或许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是偷税。对交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扣缴职责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六十四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假造虚伪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税人不进行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交税人欠缴应交税款,采纳搬运或许藏匿产业的手法,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得的退税款,并处骗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对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能够在规则期间内中止为其处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要挟办法拒不交交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查刑事职责。情节细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在规则期限内不缴或许少缴应纳或许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则采纳强制实行办法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外,能够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职责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交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职责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躲避、回绝或许以其他办法阻遏税务机关查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则,不合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毁掉不合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七十二条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有本法规则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承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能够收缴其发票或许中止向其出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的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回绝承受税务机关依法查看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存款帐户,或许回绝实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住存款或许扣缴税款的决议,或许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告诉后帮忙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搬运存款,形成税款丢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则的行政处分,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能够由税务所决议。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背规则私行改变税收征收处理规模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期限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置。
第七十七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则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职责。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职责的不移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托付征收税款的,责令交还收取的资产,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或许行政处分;致使别人合法权益遭到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交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族保持生活必需的住宅和用品的,责令交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勾通,教唆或许帮忙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则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或许讨取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许玩忽职守,不征或许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丢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成心刁难交税人、扣缴职责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税务人员对指控、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税务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成心高估或许轻视农业税计税产值,致使多征或许少征税款,侵略农人合法权益或许危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八十三条 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提早征收、推迟征收或许分摊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许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八十四条 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私行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许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决议的,除按照本法规则吊销其私行作出的决议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交还不该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许查办税收违法案子时,未按照本法规则进行躲避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八十六条 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则为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许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八十八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有必要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强制实行办法或许税收保全办法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恳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的,作出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纳本法第四十条规则的强制实行办法,或许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能够托付税务代理人代为处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 犁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处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拟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处理,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公约、协议同本法有不同规则的,按照公约、协议的规则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公布的税收法令与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本法规则。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拟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