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缴纳税款哪些条件下可免刑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7:25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经过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规则,躲避交交税款在必定条件下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提出,躲避交交税款后,经税务机关指出后活跃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交税责任,承受行政处分的,可不再作为违法追查刑事责任,这样处理能够较好地表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中相关条款修改为:“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交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责任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施行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交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引人重视的是,本来的“偷税”一词也被“躲避交交税款”所替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指出,本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躲避交税责任是这类违法的本质特征,这样在表述上更精确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