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两份遗嘱所立的内容不一样应如何区分效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9:46
在一些遗产胶葛案中,常常能够看到受益人会拿出不同的遗言来证明自己承继的合法性,遗言关于产业的分配常常是不一样的,究竟以哪份遗言为准常常是其间重视的焦点。两份遗言所立的内容不一样应怎么区别效能问题呢?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则。
一、两份遗言所立的内容不一样应怎么区别效能问题?
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二、遗言的方式分类
1、公证遗言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处理遗言公证需求立遗言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请求处理,不能托付别人署理。假如遗言人因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处理遗言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言人所在地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言人假如要改变或吊销原公证遗言,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处理。
2、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必须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的年、月、日。自书遗言不需求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能。
3、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是指因遗言人不能书写而托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我国《承继法》第17条第3项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4、录音遗言
录音遗言是指遗言人用录音的方式制造的自己口述的遗言。为防止录音遗言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言坏处的发作,《承继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则:“以录音方式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办法能够采纳书面或录音的方式,录音遗言制造结束后,应当场将录音遗言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5、口头遗言
我国《承继法》第17条第5项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因为口头遗言有易于被篡改和假造,以及在遗言人死后无法查验的缺陷,所以《承继法》对口头遗言作了以上约束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7条还规则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方式;并规则,在生命垂危或许其他紧迫情况下,能够口授遗言。口授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免除后,口头遗言无效。
三、见证人的约束
下列人员不能作见证人:
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
2、承继人,受遗赠人;
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以上便是关于遗言的法律效能问题,公证遗言是其间最有法律效能的,为了确保死后产业分配依照自己的遗愿,假如有才能的话,最好仍是前往公证组织来进行公证,以防止死后亲人之间的胶葛和对立。假如你还有其它问题,请在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