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20:052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原因女方婚姻期间与别人同居生子引发的危害补偿纠纷案,被告曹某被判补偿原告、前夫程某抚育费丢失4.2万余元和精力危害抚慰金4.5万元。
1998年5月,原告与被告挂号成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因被告对家庭关怀不行且与别人同居,原告于2005年10月提起。
同年12月,法院判定允许两边离婚,孩子随原告日子,被告每月付出抚育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两边参半担负,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
嗣后,原告置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2007年1月托付有关判定组织对自己与孩子之间的亲权联系进行查验,定论为原告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联系。
为此,原告于2007年10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补偿20万元抚育费丢失和20万元精力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在与原告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与别人同居,违反了夫妻间应相互忠诚的责任。现两边虽现已法院判定离婚,并由被告补偿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元,但该补偿性质应属离婚危害补偿,与本案并不归于同一法律联系。现原告又举证证明两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孩子与其不存在亲生血缘联系,故原告无法律上的。鉴于该现实系原告于本案诉讼前才发现,此前已抚育孩子8年之久,且现在仍在抚育,故被告理应补偿孩子抚育费。抚育费的核算规范,按金华市乡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开销核算。因为该费用金华市计算局计算至2007年底止,原告又未供给尔后的抚育费开销根据,故本案原告的经济丢失从孩子出世时起计至2007年底止。
法院另以为,因为该现实给原告的精力上造成了极大的苦楚,被告在补偿原告经济丢失的一起,还应另行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