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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责任成立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1:25

首要,违约金职责作为一种从债款,建立的条件是存在着有用的合同联系,假如主债款不建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被吊销时,违约金债款也就不建立或无效。不过,应当留意的是,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场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依然能够引用,因为这类条款在性质上归于“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依合同法第98 条,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而影响其效能。其次,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好或法令的直接规则而定。再次,违约金职责的构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差错?对此应当区别类型,作具体分析。假如当事人约好违约金的建立以一方当事人有差错为要件的,依其约好;在合同法分则以及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则违约职责为差错职责的场合,违约金职责的建立应当要求差错要件;在赏罚性违约金场合,因为其意图在于给债款人心理上制作压力,促使其活跃实行债款,一起,在债款不实行场合,表现为对差错的赏罚,因此,应当要求以债款人的差错作为其承当赏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4]总归,在补偿性违约金场合,除前述特别景象外,不要求以差错为建立要件。原因在于,其性质上是作为危害补偿额的预订,着重的是对因违约形成的危害的补偿,不用要求差错之归责事由,这也契合合同法采用的严厉职责准则。最终,是否要求证明危害的存在及其巨细?
就赏罚性违约金而言,因为非为危害补偿,所以违约金的发作不以危害的发作为必要;容易发作争辩的是补偿性违约金的构成要否以危害为要件。如单纯自逻辑推理来看,已然补偿性违约金性质上为危害补偿额的预订,当然要求有危害的存在,即便不用证明其大,至少也应证明其存在。不过,当事人约好违约金的意图之一即在于防止证明危害的费事,因此,在解说上不应当以危害的存在及其巨细的证明为要件。同样地,以上仅为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好的场合,假如当事人有特别约好,天然应当按其特别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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