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1:20劳作合同法解读七十三: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权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作行政部分担任劳作合同准则施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劳作合同准则施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在劳作合同准则施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
【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权的规则。
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是指劳作行政部分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劳作行政部分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作行政部分,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作合同准则的施行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法令活动。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法令,有着与其他部分和群众监督不同的效果,因而它是劳作合同法监督查看系统中最首要的一种。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色:
榜首,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作行政部分。
第二,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是一种法令行为。这种法令行为具有六个首要特征:(1)国家毅力性。行政法令是由详细的行政主体施行,行政法令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转,是国家毅力的表现,能够说,行政法令是行政主体以其名义施行的国家毅力行为。无论是行政主体仍是行政管理相对入都必须遵守国家毅力。(2)实行性。劳作行政部分的监督管理能够将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落到实处。(3)详细性。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的相对人只能是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议,也只能对相对人发作法令效能,不具备遍及约束力。(4)强制性。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台的,相对人只能承受并合作劳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相对人回绝实行设定的责任,劳作行政部分有依法强制实行或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等权利。(5)具有优益性。劳作行政机关的行政法令行为依法享有优惠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帮忙的责任。(6)具有单向性。劳作行政法令行为是行政机关单独发作的行为,其效能的发作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毅力为搬运。
第三,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法令行为。这种监督管理的成果会导致必定的法令结果的发生,如对违法现象和不妥行为采纳制裁办法等。监督管理主体要对这种结果负法令责任。监督管理目标对监督管理处理不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的分类
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依照主体的不同能够分为两类:(1)国务院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