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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夕阳》著作权权属(归属)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6:12
案子简介:
2006年1月28日,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来自河北省唐山市的皮影舞蹈《俏夕阳》冷艳四座,一时间红遍全国。但好景不长,由于节目过于知名,2007年,由于《俏夕阳》著作权权属问题,舞蹈编导范锦才和某单位、舞蹈队员王某之间爆发了一场长达七年多的官司。2014年12月,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定,完毕了这场著作权权属纷争。
案子含义:
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影响,大众在着重“团体才智”、“团体财富”的一同,往往忽视了个人在著作发明中所发挥的效果,从而构成大众对个人著作权的无视,迄今为止著作权认识没有家喻户晓,侵略著作权的行为屡有发作。本案中著作权人权益得到维护,使著作权真实得到供认与尊重,是社会文明程度进步的表现。
案子回放:
一支舞蹈引发著作权胶葛
范某才,唐山人,早年在部队执役时是一名文艺兵,1976年因唐山大地震转业到开滦矿务局文体中心任编导。范某才从19岁就开端做编剧,在上个世纪80年代开端研讨将式微的皮影戏改编为真人舞蹈,并于1997年开端为由几名退休老太太组成的舞蹈队编舞,教授、辅导皮影动作。该舞蹈就是日后红遍大江南北的皮影舞蹈《俏夕阳》的雏形。《俏夕阳》在央视春晚后名声大噪,收到全国各地扮演约请。在这种景象下,某单位和俏夕阳舞蹈队队员王某在没有获得范某才赞同的情况下,安排舞蹈队到外地扮演,并收取必定费用。2007年,范某才一纸诉状将某单位和舞蹈队队员王某告至法院。
某单位和王某辩称,范某才仅仅是著作《俏夕阳》的发明参与者之一,并且2006年,春节联欢晚会曾经的舞蹈《俏夕阳》尚不归于著作权法所称的舞蹈著作,不能遭到著作权法维护。
2014年7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确定,2006年3月,河北省版权局已将范某才挂号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并为其颁发了著作权挂号证书,亦无相反依据可以证明二被告或别人对该著作享有著作权。作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范某才享该舞蹈著作的扮演权、署名权等权力。二被告没有通过范某才答应运用其著作进行对外扮演,构成了侵权。判定二被告当即中止对范某才享有的皮影舞蹈《俏夕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补偿范某才必定经济损失。
尔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省高院,通过开庭审理,2014年12月15日,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定。
当事人声响:
说到这官司就不得劲儿
2015年1月18日,范某才正在北京排练节目。承受记者就此案进行的电话采访时,范某才连声叹气,“一拉到这个论题,我这心里就打颤似的,不得劲儿。”谈起当年的发明进程,范某才有很多话要说,“晚上就坐在台下看皮影戏,一边看,一遍揣摩动作。还偷拿了一个皮影回去后在家里的灯下对比。上班骑车子都分心儿,不小心闯红灯。”
范某才回忆说,《俏夕阳》在春节晚会顺畅扮演完后,自己激动得热泪盈眶,“我和几个老大姐激动地抱在一同,我眼泪哗哗地,那个心境啊,真是难以言表。”
范某才说,打官司这7年,自己心境始终是很丢失。“在没效果之前,心里总是很丢失,煞费苦心搞一个节目被别人夺走,没有心境再去发明了。有一些电视台请我去排节目,我都没心境去。”
“压在心头上的大石头总算解除了,别提多快乐了,别人再请我来排节目,那个快乐啊,憋着劲儿要把节目排好。”面临终审效果,范某才心情昂扬地说。
法官说案:
省高院民三庭法官崔普:数次为两边调停未果。
2014年10月份收到《俏夕阳》上诉案,该案因触及唐山市的知名品牌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归属和《俏夕阳》往后的传达和开展问题,因而本案的判定对当事人各方影响都比较大。《俏夕阳》获得成功不只与著作权人的发明有关,且也与扮演者的扮演有很大的联络,扮演安排者也功不可没。为了能使各方都可以各得其所,既契合法令规则,也使各方友爱洽谈处理此事,我在开庭前就和各方当事人联络调停事宜,屡次致电各方当事人做他们调停作业,提出了各种调停计划。由于此案在一审时唐山中院曾屡次调停,仍未能达到共同调停定见,终究以判定方法结案。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为:
一、范某才是否为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
二、某单位和王某是否侵略了《俏夕阳》的著作权。
三、假如对方侵略了《俏夕阳》的著作权,对方应该承当什么法令责任。
范某才为证明其为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除供给《俏夕阳》著作权挂号证书之外,还供给了若干获奖证明和证人证言,某单位和王某建议《俏夕阳》还有其他著作权人,但没有供给充沛的依据予以证明,也没有其别人建议过是《俏夕阳》的著作权人,二审法院从而确定范某才是《俏夕阳》这一舞蹈著作的著作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则:“运用别人著作扮演,扮演者(艺人、扮演单位)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扮演安排者安排扮演,由该安排者获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著作权需求社会供认与尊重
本案的典型含义,在于原、被告之间首要存在对著作的署名权争议,原告以为自己是著作编导,被告则以为原告仅仅发明参与者之一,不是涉案著作的著作权人;在署名权争议之外,又存在侵权行为应承当何种法令责任的财产权争议。法院判定确认了原告系涉案著作编导的身份,维护了原告的署名权;判令被告中止侵权行为,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是对原告著作财产权的尊重和维护。
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影响,大众在着重“团体才智”、“团体财富”的一同,往往忽视了个人在著作发明中所发挥的效果,从而构成大众对个人著作权的无视。迄今为止,著作权认识没有家喻户晓,侵略著作权的行为屡有发作,并且遭到法令追查的份额并不高,惩办的力度也不行,因而形成侵权者的本钱相对较低、权力人维权本钱过高的不合理局势。从长远来看,这类现象阻止了咱们整个社会人文效果的立异、开展。司法审判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一道防地,本案除了维护了著作权人权益外,还使社会大众认识到维护著作权的重要性,进步权力维护认识,使著作权真实得到供认与尊重,这是社会文明程度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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