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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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则关于贪婪贿赂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等严重违法案子,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按照刑法规则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简略规则了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对此也缺少体系的操作性规则,因而导致该特别程序未能够发挥预期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5日联合制发的《关于适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触及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翔实详尽的规则,尤其是清晰了这一程序适用的规模,处理了最底子的适用条件问题,关于最大极限地完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功用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规模的规则,既秉持了保证该特别程序的立法主旨,又能够有用防止该特别程序被乱用,统筹了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好坏关系人合法权力的保证。
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规模,刑诉法解说沿袭刑事诉讼法的抽象规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必定争议。有观念以为,应当严厉约束罪名规模,乃至建议将其适用规模严厉限制于贪婪贿赂、恐怖活动违法,而绝对不适用于其他违法。其实,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规模的确认,关键在于怎么看待这一准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共同作用,以及怎么保证这一程序作用的发挥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保证之间的平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方针便是要尽或许防止因违法分子无法到案而使得一般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发动或许顺利进行,导致违法分子既没有得到应有赏罚,其违法所得也不会被追缴没收,然后导致刑事司法的赏罚、防备功用大打折扣。因而,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的规模作适度扩展解说,既没有超出刑事诉讼法的文义解说规模,也更有助于完成立法意图。《规则》第1条底子秉持了这一态度,清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规模包含:刑法分则第八章贪婪贿赂罪的一切罪名、恐怖活动违法以及损害国家安全违法、私运、洗钱、金融欺诈、黑社会性质的安排、毒品违法案子。一起,根据电信欺诈、网络欺诈案子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经过违法取得的资产数额遍及巨大,但大都难以经过一般刑事程序加以追回,因而《规则》将其包含在内。此外,关于单位违法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逝世的案子,《规则》清晰能够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需求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则“等严重违法案子”,理论上依然存在着将其适用规模扩张至前述清晰限制的违法以外罪名的或许性和必要性。实际上,现在确认的这一程序的罪名适用规模较之《联合国反腐败条约》以及国外民事没收准则适用的罪名规模略窄,可是从严厉、慎重适用这一程序动身,《规则》没有采纳兜底性规则,防止这一程序被乱用。
值得着重的是,并非行为人只需施行《规则》列明的罪名规模中的违法,司法机关都一概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有当案子归于严重违法案子时,才有发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必要。相同,也是根据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积极作用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保证之间的平衡,《规则》第2条进一步对上述违法中何谓严重违法案子中的“严重”清晰了确定规范。刑诉法解说第508条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则的“严重违法案子”:
(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赏罚的;
(二)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严重违法案子。本《规则》则将“严重”约束为“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景象。两者的规则略有不同。本规则相同留意到这一特别准则的严厉适用,并没有对“严重”作兜底性解说规则,以防止这一准则被乱用的或许。可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尤其是其间的“红通人员”,其影响恶劣,片面恶性大,自身就归于在特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的案子,且往往数额巨大,这些案子一起是刑事诉讼法增设这一准则的最主要动因,应当予以特别冲击。《规则》对此进行清晰规则,具有激烈的方针指向,关于紧密惩治腐败的法网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关于恐怖活动违法、洗钱罪、金融欺诈、毒品违法等行为的赏罚具有相同的震撼作用。尽管以往的司法解说中的确存在以赏罚轻重作为确定严重违法案子规范的状况。例如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以上赏罚,清晰为“严重违法案子”的确定规范。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最底子意图在于经过追缴其违法所得,不让违法分子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因而对此类案子“严重违法案子”规模的掌握不该局限于或许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以上赏罚的景象,而应当归纳判别该案子的社会影响,决议是否发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
需求留意的是,逻辑上,存在尽管或许被判处轻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赏罚,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具有较大影响,因而归于严重违法案子的景象,人民检察院能够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那么是否也能够相反地以为,某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尽管或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以上赏罚,但并不归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子。对此,笔者以为,在前述罪名中,或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以上赏罚的案子,一般应确定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子,能够适用该特别程序,不然就会呈现适用失衡的现象。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则关于贪婪贿赂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等严重违法案子,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按照刑法规则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简略规则了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刑诉法解说)对此也缺少体系的操作性规则,因而导致该特别程序未能够发挥预期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5日联合制发的《关于适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触及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翔实详尽的规则,尤其是清晰了这一程序适用的规模,处理了最底子的适用条件问题,关于最大极限地完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功用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规模的规则,既秉持了保证该特别程序的立法主旨,又能够有用防止该特别程序被乱用,统筹了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好坏关系人合法权力的保证。
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规模,刑诉法解说沿袭刑事诉讼法的抽象规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必定争议。有观念以为,应当严厉约束罪名规模,乃至建议将其适用规模严厉限制于贪婪贿赂、恐怖活动违法,而绝对不适用于其他违法。其实,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规模的确认,关键在于怎么看待这一准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共同作用,以及怎么保证这一程序作用的发挥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保证之间的平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方针便是要尽或许防止因违法分子无法到案而使得一般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发动或许顺利进行,导致违法分子既没有得到应有赏罚,其违法所得也不会被追缴没收,然后导致刑事司法的赏罚、防备功用大打折扣。因而,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的规模作适度扩展解说,既没有超出刑事诉讼法的文义解说规模,也更有助于完成立法意图。《规则》第1条底子秉持了这一态度,清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规模包含:刑法分则第八章贪婪贿赂罪的一切罪名、恐怖活动违法以及损害国家安全违法、私运、洗钱、金融欺诈、黑社会性质的安排、毒品违法案子。一起,根据电信欺诈、网络欺诈案子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经过违法取得的资产数额遍及巨大,但大都难以经过一般刑事程序加以追回,因而《规则》将其包含在内。此外,关于单位违法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逝世的案子,《规则》清晰能够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需求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则“等严重违法案子”,理论上依然存在着将其适用规模扩张至前述清晰限制的违法以外罪名的或许性和必要性。实际上,现在确认的这一程序的罪名适用规模较之《联合国反腐败条约》以及国外民事没收准则适用的罪名规模略窄,可是从严厉、慎重适用这一程序动身,《规则》没有采纳兜底性规则,防止这一程序被乱用。
值得着重的是,并非行为人只需施行《规则》列明的罪名规模中的违法,司法机关都一概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有当案子归于严重违法案子时,才有发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必要。相同,也是根据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积极作用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保证之间的平衡,《规则》第2条进一步对上述违法中何谓严重违法案子中的“严重”清晰了确定规范。刑诉法解说第508条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则的“严重违法案子”:
(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赏罚的;
(二)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严重违法案子。本《规则》则将“严重”约束为“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景象。两者的规则略有不同。本规则相同留意到这一特别准则的严厉适用,并没有对“严重”作兜底性解说规则,以防止这一准则被乱用的或许。可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尤其是其间的“红通人员”,其影响恶劣,片面恶性大,自身就归于在特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的案子,且往往数额巨大,这些案子一起是刑事诉讼法增设这一准则的最主要动因,应当予以特别冲击。《规则》对此进行清晰规则,具有激烈的方针指向,关于紧密惩治腐败的法网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关于恐怖活动违法、洗钱罪、金融欺诈、毒品违法等行为的赏罚具有相同的震撼作用。尽管以往的司法解说中的确存在以赏罚轻重作为确定严重违法案子规范的状况。例如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以上赏罚,清晰为“严重违法案子”的确定规范。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最底子意图在于经过追缴其违法所得,不让违法分子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因而对此类案子“严重违法案子”规模的掌握不该局限于或许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以上赏罚的景象,而应当归纳判别该案子的社会影响,决议是否发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
需求留意的是,逻辑上,存在尽管或许被判处轻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赏罚,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具有较大影响,因而归于严重违法案子的景象,人民检察院能够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那么是否也能够相反地以为,某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尽管或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以上赏罚,但并不归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子。对此,笔者以为,在前述罪名中,或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以上赏罚的案子,一般应确定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子,能够适用该特别程序,不然就会呈现适用失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