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8:53
贵州省土地处理法令(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 依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部分当地性法规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以下简称《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施行法令》)及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必要遵循非常爱惜、合理运用土地和实在维护犁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处理,维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第三条 依法施行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准则和土地用处操控准则。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严厉依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用处运用土地。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一致担任全省土地的处理和监督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处理和监督作业。各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合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做好土地处理作业。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运用权第五条 依法施行土地挂号发证准则。依法挂号的土地所有权、运用权受法令维护。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所有权。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运用者向土地地点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提出挂号请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核发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承认运用权。其间,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心在黔单位运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担任挂号发证,承认运用权。第六条 依照《施行法令》的规则,依法改动土地所有权、运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运用权搬运的,依法改动土地用处的,有必要自赞同改动或许搬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提出土地改动挂号请求,由原土地挂号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改动挂号。土地挂号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改动挂号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处理结束,最长不得超越3个月。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应领先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运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则安排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施行分级批阅。省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赞同。贵阳市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查看赞同后,报国务院赞同;其他市、州、地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县、市、区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查看赞同后,报省人民政府赞同。经国务院或许省人民政府赞同建立的开发区的土地运用规划归入地点地行政辖区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赞同。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地点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点地的镇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其异乡、镇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赞同,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存案。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归纳治理和开发运用规划、交通建造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已赞同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越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建造用地规划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造用地应当依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用地规划实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运用计划处理,施行建造用地总量操控。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担任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许国务院批阅。经赞同的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安排施行。第十一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厉实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没有或许超越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依照规则运用搁置土地的,不得赞同新增建造用地。未实行占用犁地补偿准则或许没有完结土地开发收拾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开展变革部分和国土资源行政部分核准后,能够结转下一年度持续运用。 第四章 犁地维护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造经赞同占用犁地的,占用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担任开垦与所占用犁地的数量和质量适当的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契合要求的,依照下列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犁地:(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交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犁地开垦费;开垦的犁地不契合要求的,应当交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犁地开垦费。(二)占用其他犁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交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犁地开垦费;开垦的犁地不契合要求的,应当交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犁地开垦费。犁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造项目总投资。第十三条 新开垦的犁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会同同级农业行政部分检验,也能够托付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部分和同级农业行政部分检验。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单个市、州、地,新增建造用地后,新开垦犁地的数量缺乏以补偿所占用犁地数量的,有必要报经省人民政府赞同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犁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一致安排易地开垦。第十四条 阻止搁置、荒芜犁地。搁置、荒芜犁地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违背《土地处理法》应当交纳搁置费的,依照该犁地年产量1至2倍的规范交纳。第十五条 开发未承认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依照下列权限赞同:(一)一次性开发缺乏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缺乏30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赞同;(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缺乏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赞同。开发农人团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事前获得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赞同,并签定合同;赞同权限依照前款规则实行,其间,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赞同。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进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安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拟定土地收拾计划,对田、水、路、林和乡村乡民住所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收拾。土地收拾计划应当清晰参加土地收拾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犁地的分配准则。开发、复垦和收拾土地,应当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厉维护生态环境,避免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阻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阻止毁林毁草开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造和维护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施行好25度以上坡犁地退耕还林还草作业。第十七条 因挖损、陷落、压占、堆积固体废弃物、暂时运用土地等形成土地损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谁损坏,谁复垦”的准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许复垦不契合要求的,应当交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十八条 犁地开垦费、土地搁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当犁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依照规则权限收取,全额归入同级财务预算外资金专户,施行出入两条线处理,专项用于犁地开垦、土地收拾和土地复垦。详细征收、处理、运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第五章 建造用地第十九条 建造征收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受理建造用地请求,经县级人民政府审阅赞同后,依照批阅权限逐级上报赞同。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提出请求,经县级人民政府审阅赞同后,依照批阅权限逐级上报赞同。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依照下列规范实行:(一)土地补偿费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规范,为该犁地年产量的8至10倍;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规范,为该土地年产量的6至8倍;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规范,为征收旱地年产量的2至4倍。土地年产量,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依据被征(拨)犁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量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终年产量,参照国家收买牌价和市场价格归纳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阅,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赞同。土地补偿费支交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经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评论赞同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开展生产、处理农人日子出路的,能够一致安排运用;被征收的归于农人承揽经营的土地或许自留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能够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人,但质量和数量不适当的,能够给予被征地农人合理补偿;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人且又未处理农人日子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交给被征地农人用于开展生产、自谋日子出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则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建立专户处理,用于开展生产和被征地农人的日子补助。土地补偿费的运用处理方法应当由被征地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承认,出入状况至少每6个月发布一次,承受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或许乡民监督。阻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移用、侵吞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运用土地补偿费。(二)安顿补助费1、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依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量的4至6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量的15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顿补助费,为征收犁地安顿补助费的一半;3、征收未运用土地的,不给予安顿补助费。需求安顿的人员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安顿单位;不需求一致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被安顿人员个人或许征得被安顿人员赞同后用于付出被安顿人员的保险费用。(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依照当季该作物的实践产量补偿;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依照有关规则或许两边约好的规范给予补偿;没有规则、约好或许约好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实践丢失价值承认;3、征收预告告诉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许抢建的设备,不予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交给土地承揽经营者或许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收农人承揽的土地,自赞同征收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被征收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使命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后予以核减;其他依照犁地面积担负的费用,由有关部分及时核减。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运用已赞同征收的土地或许转用的农用地,详细建造项目供地的批阅权限为:(一)运用土地缺乏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存案;(二)运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赞同,报省人民政府存案。第二十三条 详细建造项目运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国有未运用土地的批阅权限为:(一)运用土地缺乏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阅,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存案;(二)运用土地4公顷以上缺乏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批阅,报省人民政府存案;(三)运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阅。第二十四条 建造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求暂时运用土地的,土地运用者应当在请求报批建造项目用地的一起提出请求,占用非犁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赞同;占用犁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许区域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赞同。其间,在城市规划区内暂时用地,在报批前,应领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部分赞同。暂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许暂时占用非犁地建砖瓦窑的,土地运用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则处理暂时用地手续。土地运用者在处理暂时用地批阅手续时,触及土地复垦的,依照本法令第十七条规则实行。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作价出资或许入股、联营联建等,土地运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提出请求,经其审阅后,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其间,触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租借、典当、作价出资或许入股、联营联建等,依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处理。第二十六条 以租借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签定土地运用权租借合同。合同的详细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借的有关规则处理。第二十七条 土地运用者需求以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作价出资或许入股、联营联建等,依照规则需求进行地价评价的,应当经具有土地评价资质的评价组织进行评价,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承认。第二十八条 在依法获得运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许构筑物,触及改动土地用处、改动土地权属或许添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赞同,报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领先经城市规划行政部分赞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运用者持赞同文件向该土地原挂号机关请求处理土地改动挂号手续。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建造运用农人团体所有土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以土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等方法与其他单位、个人一起举行企业,用地批阅权限依照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实行;触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建造用地不触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由获益的乡、镇和村调剂处理。第三十条 乡村乡民建住所的用地限额(包含原有住所宅基地面积及隶属设备用地)为:(一)城市市郊、坝子区域:每户不得超越130平方米;(二)丘陵区域:每户不得超越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越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村镇规划范围内,乐意让出原属田土能够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许荒地上建房的,能够在规则的用地限额基础上添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第三十一条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但凡能运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有必要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一)住所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法令规则规范的;(二)出卖、租借原住所的;(三)法令、法规规则不予赞同的。乡村乡民迁居撤除房子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偿还团体,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章 监督查看第三十二条 依法施行土地监督查看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依照国家土地处理法令、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查看权。土地监督查看人员依法实行职务受法令维护。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查看施行以防备为主、防备与查办相结合的准则,依法、及时、精确地查办土地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查看:(一)犁地维护状况;(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实行状况;(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运用状况;(四)国有土地运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借、典当、作价入股、中止等状况;(五)团体土地非农业建造运用状况;(六)土地有偿运用费和犁地开垦费、土地搁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运用状况;(七)土地权属改动和挂号发证状况;(八)土地开发运用和土地复垦状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查看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许个人躲避法令制裁,或许藏匿、搬运违法所得或许呈现或许阻碍土地行政处罚施行的状况时,有权责令其在查询期间不得变卖、搬运与案子有关的资产。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应当依法实行监督查看责任,对不合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纳方法予以阻止。 第七章 法令责任第三十七条 生意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的,其生意或许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合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私行将农用地改为建造用地的,期限撤除在不合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康复土地原状,能够处以不合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不合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并可处以不合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应当以有偿方法供给国有土地运用权而私行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回收;不依照规则回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期限回收。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依照有关规则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从头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处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回收土地运用权,依法从头处置。第三十九条 应当申报土地挂号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应当交纳犁地开垦费、土地搁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交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第四十一条 未经赞同开发国有和乡村团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责令其中止开发。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照有关规则处理;不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撤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能够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撤除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撤除。第四十二条 依法征收、占用团体土地和运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顿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责令期限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补办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分责令期限补办用地批阅手续,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部分的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法令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的《贵州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方法》一起废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