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执行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1:23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定劳作合同,约好甲任乙公司出售业务员,按出售成绩提成,并每月发给薪酬300元,后乙公司未向甲付出薪酬。甲请求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判定委员会判定乙公司按当地最底日子保障线每月150元的规范发给甲薪酬。甲对判定委员会的判定不服,但因甲不懂法,于数月后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判定判定。法院依据《劳作法》第83条“劳作争议当事人对判定判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判定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判定判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规则,以超越申述期限为由,判定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判定收效后,甲向法院请求履行判定判定。在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履行贰言,称判定判定适用法令过错。法院经检查以为乙公司的贰言建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21条第1款“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履行劳作争议判定组织作出的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书、调解书,被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调解书有下列景象之一,并经检查核实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则,判定不予履行:……;(二)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的规则,判定不予履行该判定判定。
判定收效后,甲依照《解说》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履行的判定书中,应当奉告当事人在收到判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规则,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乙公司按劳作合同约好的每个月300元付出薪酬。
【争议】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驳回原告的申述,理由是一事不再理。该争议原告已向法院申述过,因超越申述期限而被法院判定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再行申述,有违一事不再理准则。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当判定驳回申述。理由是:判定是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必经程序,判定判定不予履行后,判定判定自行失掉法令效能,争议又康复到了本来状况,原告应当从头请求劳作判定,对判定不服的,再向法院申述。
第三种观念以为,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是超越申述期限,判定判定即发作法令效能,该判定对当事人的胶葛作了处理,即当事人的纷争已用法令的方式加以固定,对法院、判定组织及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拘束力。而在履行过程中,经检查,该判定判定适用法令过错,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履行。实践是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度否定了判定判定书的效能,争议又回到了本来的状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况。依据《解说》第21条第2款的规则,甲向法院申述,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