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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离婚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7:14
离婚是爱人在生计期间依法免除婚姻联系的行为。
无效婚姻与离婚存在相似之处:
首要,两者都是免除男女同居联系的法令准则;
其次,在无溯及力的无效婚姻的场合,两者都是仅向将来消除婚姻的效能,无效婚姻的子女和产业适用离婚的有关规定。
无效婚姻与离婚仍然是两种天壤之别的法令准则,差异在于:
榜首、基本功能不同。离婚是法令答应当事人脱节婚姻的效能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法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停止婚姻联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准则的详细表现。无效婚姻准则开始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脱节婚姻的捆绑。可是在现代社会中,无效婚姻作为成婚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处理违法婚姻,进步婚姻质量,保护婚姻法的庄严。可见,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功能底子不同。
第二、条件不同。离婚是已建立而又彻底有用的婚姻,因婚后发作的原因向将来消除婚姻的效能。因此合法有用的婚姻存在是离婚的条件。而无效婚姻中两边当事人的结合在建立之始就存在严重瑕疵,因此准则上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用的婚姻。
第三、请求权人的规模不同。离婚是免除身份联系的法令行为,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停止婚姻联系的意思表明,因此只要离婚两边当事人才干提出离婚之诉。并且各国一般都答应当事人协议离婚。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令结果,具有显着的制裁性质。所以,关于宣告无效的婚姻,除当事人享有诉权外,利害联系人和检察机关都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可是,无效婚姻的原因是法令明确规定的,请求权人不能恣意的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第四,时效期间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能够在两边当事人生计期间行使,也能够在夫妻两边或一方逝世后行使,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两边生计期间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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