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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0:37
发布部分: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款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绍政发〔200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分:现将《绍兴市政府性债款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践,仔细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绍兴市政府性债款办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款办理,标准政府性债款行为,防备和化解政府性债款危险,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款办理的告诉》及《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款办理施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款,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分向外国政府或世界经济组织告贷、请求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务周转金告贷等,或许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树立的各类投融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所具有的财物或权益为典当请求商业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构成的债款,以及经过政府担保、许诺还款等融资构成的或有债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直和越城区政府性债款的举借、运用、归还和监督办理。第四条财务、开展变革、审计等部分依照“统一领导、归口办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作业准则,一起做好政府性债款办理作业。财务部分担任政府性债款的日常办理和实行财务监督等职责。开展变革部分担任政府性债款项目的立项批阅作业。审计部分担任对政府性债款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政府性负债建造项目应当是公益性范畴的项目,首要用于事关区域全体开展所急需建造,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常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造。第六条 树立政府性债款归还机制,依照“谁举债,谁归还”的准则,确认偿债职责单位,执行偿债资金来源,没有还账保证的项目不允许负债建造。第七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运用外国政府借款或许世界经济组织借款进行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部分、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款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第八条乡镇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准则上不得举债,确需举借政府性债款的必须经财务部分审阅,并报市政府批阅,归入上级政府性债款出入方案。越城区政府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要对现已构成的乡镇政府性债款进行全面、完全的整理,并拟定详细的偿债方案,量体裁衣采纳有用的化解办法。第二章政府性债款方案的编制和批阅第九条 财务部分要对政府性负债建造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审阅,并会同相关部分对项目建造规划、筹资途径、本钱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定证明,重大项目应经过社会听证、公示等方式,充沛寻求社会各方面及相关专业人士的定见,坚决根绝盲目、违规举债。政府性负债建造项目资金来源未经财务部分审阅赞同,开展变革部分不予同意项目建造。第十条 政府各部分、单位(以下简称债款职责主体)举借政府性债款的,必须按财务部分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政府性债款年度出入方案及有关材料。政府性债款出入方案包含举借、归还政府性债款方案和债款余额变化状况,按项目、债款类型反映举借和归还政府性债款的状况,按债款类型反映归还账款的资金来源、逾期债款处理等内容。第十一条债款职责主体需请求或归还政府性债款的,准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性债款年度出入方案,由主管部分汇总后报市财务局;属越城区的,由越城区财务局审阅汇总后报市财务局;无主管部分的,直接报送市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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