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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3:30
签定合同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签约目标的主体资格
当时,运营单位的性质、品种比较复杂,有关部分的办理不到位现象比较遍及。在此状况下,为防备诈骗行为,削减买卖危险,十分有必要考虑买卖对方的主体资格、实行合同才能、信誉状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检查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与年检的证明材料。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权力职责的协议,合同法清晰规则当事人应当遵从公正原则确认各方的权力职责,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正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职责多、职责重、权力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则我方违约要怎么处理而无对方违约怎么处理的内容。
合同条款的清晰性
合同是当事人的买卖原则,其底子要求是有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富丽、完美,可是一定要清晰,简单明了,防止毫无意义的废话,一起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呈现对立。合同条款的清晰性是指用词用语要抵达当事人无需再进一步洽谈的程度。
定金与“订金”的差异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法,合同法规则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
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包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触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答应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一般的状况是发包方制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许规则未经发包方赞同,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赞同,不然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则,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赞同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裁定组织称号要写详细
大多数合同在约好裁定事项时,仅仅抽象的写一旦发作胶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裁定部分处理。这样的裁定条款仅仅约好了裁定地址而对裁定组织没有约好,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能。依据裁定法的规则,当事人在缔结裁定协议或约好裁定条款时,应当选定裁定委员会。所以对裁定组织有必要写详细的称号,如烟台裁定委员会、北京裁定委员会。假如没有写详细称号,发作胶葛后只能由当事人洽谈签定补充协议予以清晰,洽谈不成原裁定协议或合同裁定条款无效。
签字盖章应一起具有
合同法规则当事人采纳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签字盖章对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之间签合一起,往往是由各自的代理人(经办人)完结的,在这种状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样能够防止一些不必要的胶葛。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定经办人签名的效能;有的则以单位印章丢掉、被盗等理由依托地方保护主义经过立刑事案件来脱节职责。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待机而动,缔结合一起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一起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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