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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代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2:23
摘要:代位权准则是债款保全的一种方法,现代各国立法为了保护债款人的利益,保证社会买卖的安全,一般均建立了债款保全准则,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我国代位权准则做了原则性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立法方面的空白。但在详细操作层面上,缺少详细立法依据,使得代位权准则无法发挥应有功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尽管对此作出弥补性的规则,但其与其他国家的代位权准则大为不同,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方法过于单一,代位权的适用规模过于狭隘等问题的呈现,也限制了代位权准则功用的发挥。
关键词:债款人;代位权;债款保全
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彼此之间建立债款联系之后,债款人一般是以其悉数债款作为债的担保的,因而债款人的悉数产业的添加与削减便与债款人的债款的安全系数有了直接的联系。当债款人抛弃自己的债款或许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别人,致使债款无法或缺乏已清偿时,必然对债款人不公。因而,世界各国建立了债款保全准则,用以保护买卖安全。
一、代位权概念剖析
代位权在民法范畴是一个比较广义的概念,它包含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含债款人代位权和债款人代位权。本文仅对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进行讨论。所谓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而害及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其债款,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力。该准则正式确立于法国,并对后世各国民事立法产生了严重影响。《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则:“债款人得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及诉讼,但权力和诉讼权专归于债款人的,不在此限。”尔后,《日本民法典》第423条、《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我国《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相似规则。我国债款人代位权的雏形最早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则》,其第300条规则:“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恳求执行人的恳求,告诉该第三人向恳求执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但其仅适用于诉讼完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景象,然后不具备遍及的含义。债款人代位权准则首要清晰于我国《合同法》第73条,其间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然后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款人代位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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