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装修费用处理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22:08普通人称之装潢一般指装饰。建设部公布的《修建装饰装饰处理规则》第2条规则:修建装饰装饰,是指为使修建物、构筑物表里空间到达必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装饰装饰资料,对修建物、构筑物表面和内部进行润饰处理的工程修建活动。
但实务中的装潢比上述规模广,大致可分为三类:一为单纯的装饰行为,指承租人为完成自己特定的运用意图,运用装饰装饰资料,对租借房子表里进行的不改动房子结构、功用的润饰处理的工程修建活动;二为以对房子进行结构性、功用性改造为意图的改建行为;三为以添加房子面积为意图的扩建行为(严厉意义上此已不属装潢行为,但在实务中可与装潢一并处理)。此外,装潢还可分为可撤除的装潢和不行撤除的装潢(指装潢物与房子之间,或客观上不行别离,或非经拆毁不行别离,或虽可强行撤除但会大大下降装潢物的经济价值,或别离需花费过巨等)。现在,对待租借房子装潢胶葛的首要观念有:一以为装潢应该按不动产添附原理中附合的规则处理,装潢物的所有权应归于房子所有人;二以为装潢问题的处理中不存在添附问题,房子也并未因装潢而变成另一个新物;三以为应适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准则处理;四以为底子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返还更无从谈起;五以为应不管片面因素,仅适用物权准则,获得物的一方就应该给予对方补偿;六以为租借合同是债的法令关系,装潢的处理也应仅适用债务准则处理;七以为应采纳折衷物权、债务准则的处理办法,取公正准则处理。
一、不行撤除装潢的性质及其归属(一)不行撤除装潢的性质租借房子中不行撤除的装潢部分应属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添附,是添附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方式。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构成不行别离的一物的客观现象。添附包含混合、附合和加工。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其他所有人的物之上而构成新的产业,非经拆毁新构成的物不能将二者分隔或许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二者分隔。由此,不行撤除之装潢当属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方式。(二)不行撤除装潢之归属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应由不动产所有人获得动产所有权,是为物权之原始获得,而动产所有人因附合而丢失动产所有权。但在我国的民法中没有添附的规则,在新的《物权法》中亦未作规则。根据物权法定准则,物权的获得应来自于法令的直接规则,我国法令中已然没有添附的规则,就不宜直接适用添附理论来清晰装潢物的归属问题。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86条规则:非产权人在运用别人的产业上增加附属物,产业所有人赞同增加,并就产业返还时附属物怎么处理有约好的,按约好处理;没有约好又洽谈不成,能够撤除的,能够责令撤除,不能撤除的,也能够折价归产业所有人;形成产业所有人丢失的,应当负补偿职责。该条规则与传统的添附理论是存在差异的。添附理论是一种物权获得准则,它是扫除约好的法令标准,添附物一经添附,其所有权就直接归归于不动产所有人,且添附理论是不考虑当事人的片面毅力(即不管好心、歹意,不管不动产所有人赞同与否)的强制性规则。而第86条不仅是约好优先,且仅限于产业所有人赞同的景象。现在,法院处理装潢物的归属问题便是适用第86条的规则的。笔者以为,根据第86条的规则,经出租人赞同的装潢在租借期间,其所有权仍应归于承租人。在租借期满后,可拆开部分,由承租人拆开,不行拆开部分,有约好的依约好,无约好的才触及是否折价补偿的问题。
二、承租人求偿权的性质按理说,承租人的求偿权归于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使别人受有丢失的现实。它包含三个要件:受有产业上的利益;致别人受有丢失(危害);无合法根据(无法令上的原因)。此说以为,出租人因附合而获得了装潢资料所有权,是为得利,而承租人因而失掉资料所有权,是为失利,且出租人之得利并无合法根据,故承租人得恳求不当得利返还,要求出租人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