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常识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个人责任的一体化趋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8:40
区别国家职责与官员个人职责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成为传统民法与现代国家补偿法常常发生冲突的焦点,特别在公事概念变幻更迭的今日,要辨明个人行为与公事行为是件好不容易的事。理论上的纷争也反映到实践中,法院在判别哪些是公事行为,适用国家补偿,哪些又是个人行为,适用民事侵权补偿方面费尽心机,受害人遭到危害后因不能确认其性质而投诉无门,即使是由公事员个人所负的补偿职责,因个人财力有限,受害人也很难得到满意的补偿。因而,自本世纪4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在国家侵权补偿方面,呈现出国家职责与官员个人职责一体化的趋势。总的方向是扩展政府职责,削减官员个人职责,直到公事员个人职责彻底为政府职责所吸收。
1961年美国“联邦侵权补偿法的修正案规则,关于因政府雇员驾驭机动车导致的补偿中,被诉人只能是政府而不是雇员。在曩昔几届国会中,已提出了若干法案,关于悉数违背宪法的侵权案子由政府替代官员承当职责。1979年3月的国会中,肯尼迪参议员提撤销官员个人补偿职责,由国家替代补偿,并用纪律处分替代对官员个人的追偿。[6]法国行政法院对公事员个人承当补偿职责也日趋对立,把绝大多数公事员侵权行为均归结为公事差错,拓宽了公事差错的内在和外延,凡与公事有纠葛的差错,均可视为公事差错,形成危害的补偿职责均由公事部分承当。实践中,公事员个人承当补偿职责的状况日趋削减。[7]公事员个人补偿职责被国家职责所吸收的趋势并不排挤追偿权的存在,即大多数国家对有成心或过错的公事员享有追偿权,但在实践中,履行这种权利更多是一种纪律手法,而不是补偿费的追偿。
1961年美国“联邦侵权补偿法的修正案规则,关于因政府雇员驾驭机动车导致的补偿中,被诉人只能是政府而不是雇员。在曩昔几届国会中,已提出了若干法案,关于悉数违背宪法的侵权案子由政府替代官员承当职责。1979年3月的国会中,肯尼迪参议员提撤销官员个人补偿职责,由国家替代补偿,并用纪律处分替代对官员个人的追偿。[6]法国行政法院对公事员个人承当补偿职责也日趋对立,把绝大多数公事员侵权行为均归结为公事差错,拓宽了公事差错的内在和外延,凡与公事有纠葛的差错,均可视为公事差错,形成危害的补偿职责均由公事部分承当。实践中,公事员个人承当补偿职责的状况日趋削减。[7]公事员个人补偿职责被国家职责所吸收的趋势并不排挤追偿权的存在,即大多数国家对有成心或过错的公事员享有追偿权,但在实践中,履行这种权利更多是一种纪律手法,而不是补偿费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