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夫妻共有房屋无偿卖给母亲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4:15刘女士诉称,其与刘先生系夫妻联系,涉案房子为,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06年5月19日,刘先生在未奉告刘女士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子转让给其母亲赵女士,同年7月6日赵女士领取了房子所有权证。2007年3月刘先生提出离婚。经查询,方得知刘先生已将房子转让,刘先生成心搬运夫妻共同财产,故恳求法院判定刘先生与赵女士的转让房子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与刘先生为夫妻联系,刘先生与赵女士系母子联系。涉案房子系刘女士与刘先生于1994年12月在拆迁中购买的房子,该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2006年3月16日刘女士向刘先生出具书面《证明》1份,赞同将涉案房子卖出。2006年5月19日,刘先生到北京市宣武区房子管理局以将此房产卖与赵女士为名,申请将房子过户到赵女士名下。2006年7月6日,赵女士领取了上述房子所有权证书。刘先生实践并没有要求赵女士付出房款。
法院以为,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将此案诉争房子以生意的方法过户到赵女士名下,未要求赵女士付出房款,故名为生意,实为赠与。刘女士向刘先生出具《证明》,赞同刘先生出售。授权规模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刘先生赠与赵女士,超出了刘女士的授权规模。处置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整体共有人赞同。在刘女士未赞同刘先生将本案诉争房子赠与别人的情况下,刘先生将房子赠与赵女士,该处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