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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与加害人 保险公司纠纷是否应合并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6:17
[案情]2009年4月24日,原告欧某、被告谭某均到校参与校园规则的午休课。在上午休课前,原告欧某与同学追逐嬉戏,被告谭某协助同学抓原告欧某,因而发生争执。后来,被告谭某殴伤原告欧阳建林,上课后才发现欧某趴在桌上并说右侧肢体现已失去知觉。最终将原告欧某送往莲花县人民医院救治,又转院至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确诊为左基底节脑挫裂伤。出院后又辗转至湖南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复旦大学隶属华山医院医治,总共花费医疗费用35763.19元,交通费用4470.6元。被告谭森向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健康稳妥。被告谭某和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未实行补偿和付出的职责,原告欧某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谭某和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承当职责。[不合]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受害人与加害人、稳妥公司的胶葛是否应兼并审理?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的胶葛应当兼并审理,以便于一次性处理胶葛。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的胶葛归于不同的性质,应当分隔审理。[管析]笔者以为,本案不符合兼并审理的法定条件,应当别离审理。理由:1、本案原告没有添加诉讼恳求,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也没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恳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兼并审理条件。2、本案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的胶葛性质是侵权胶葛,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的胶葛性质是归于稳妥合同胶葛,两者有着不同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也不是同一品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许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一起的,或许诉讼标的是同一品种、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并经当事人赞同的,为一起诉讼”的规则;3、按照稳妥法的规则,人身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形成危害的,稳妥人给付稳妥金后,不得向第三者追偿,但被稳妥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补偿。即第三者补偿与稳妥人理赔是无相关的,依法应别离审理。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何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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