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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债务人的非同住亲属主张债权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1:50
[案情]2002年10月8日,原告李路萍作为担保方与被告遂川农合行城区支行及王宇峰签定了一份《房地产典当担保合同》,约好担保期到2003年10月7日止,并在遂川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典当挂号,办理了他项权证。合同签定后,《他项权证书》存放在被告处。原告的房子一切权证、土地运用权证存放于遂川县房地产管理局。2002年10月14日,王宇峰与被告签定《告贷(担保)合同书》,约好告贷金额为4.5万元,告贷利率为6.6825‰,告贷期限到2003年12月25日止。告贷到期后,王宇峰未准时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被告未经过诉讼途径向王宇峰建议偿还告贷的权力,也未向原告建议典当权。原告遂要求偿还其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遂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回绝偿还。2005年1月13日,原告在《井冈山日报》上刊登了他项权证刊出公示。2009年10月25日,原告申述,以为原、被告签定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已过诉讼时效,恳求判令被告损失典当权并返还《他项权证书》。被告辩称,本案所涉的主合同即《告贷(担保)合同书》未过诉讼时效。因王宇峰一向外出务工未回家,故被告从2003年起每年奉告王宇峰之兄王宇峻,要求王宇峰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但王宇峻也一向未与王宇峰取得联系,有王宇峻之证词为证。[不合]银行向债款人的非同住亲属建议债款能否引申述讼时效间断?本案的主债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典当权所担保的主债款未过诉讼时效,故典当担保权仍受维护。理由是,被告在告贷期限届满后每年都建议了权力,仅仅由于告贷人王宇峰外出未签收催款通知书,该事实有王宇峰之兄王宇峻证明。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责任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之规则,被告因每年都建议了权力而间断了诉讼时效,主债款未过诉讼时效,典当权仍应受维护。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典当权所担保的主债款已过诉讼时效,故典当担保权不受法律维护。理由是,被告供给的王宇峻的证词不足以证明被告向王宇峰建议了债仅,因王宇峻也一向未与王宇峰取得联系,其无法奉告王宇峰被告的建议。被告的催索方法无法引申述讼时效间断的效能。王宇峰的告贷到期日为2003年12月25日,其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2月26日起算两年,即到2005年12月25日止。在此期间被告未建议债款,也未向原告李路萍行使典当权,故典当权已损失。[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则,引申述讼时效间断有以下三种景象:一是债款人提申述讼;二是债款人提出要求;三是债款人赞同实行责任。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其建议了债款,可是其供给的依据只能标明其向主合同债款人王宇峰之兄王宇峻奉告了实行责任,而并未直接向债款人王宇峰提出要求。笔者以为,法律规则的债款人提出要求,应该是要针对债款人直接提出要求,而不能经过向债款人以外的人来传达,一是债款人以外的人无责任传达,二是债款人以外的人纷歧定能有效地传达。且本案中,王宇峻也一向未与王宇峰取得联系,即事实上王宇峰的确一向未接收到被告要求其实行债款的信息。因王宇峰一向外出未归,被告为维护本身的权益,能够布告法律规则的登报布告催索债款的方式来提出要求建议债款,但被告并未采纳此类办法。综上,被告无依据证明其享有的对王宇峰的债款的诉讼时效存在间断、间断或许延伸等景象,故本案中主合同的诉讼时效届满期限应到2005年12月25日止。而本案中,被告在2005年12月25日前一向未行使典当权,依据《物权法》第202条:“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之规则,被告的典当权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作者:遂川县人民法院 黎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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