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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9:39
特别累犯的建立条件有哪些?特别累犯是相关于一般累犯而言的,假如监犯被认定为累犯会面对加剧的处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回答。小编收拾的内容期望对读者了解特别累犯的相关法律规则有所协助。
一、特别累犯的建立条件有哪些
特别累犯 所谓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惩罚处分,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违法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则:“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损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损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则。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损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别累犯的本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惩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惩罚的品种及其轻重不受约束。即便前后两罪或许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许应当判处拘役、控制或许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建立。
(3)前罪的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任何时刻再犯损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违法的,都构成相应的特别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刻长短的约束。
二、一般累犯的建立条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并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违法分子。
一般累犯的建立条件为:
(1)片面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违法。假如行为人施行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违法或有一罪为过失违法,都不建立累犯。我国刑法将过失违法扫除在累犯之外,阐明故意违法是我国刑事制裁的要点。
(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假如前罪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惩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都不构成累犯。
(3)时刻条件。后罪发作在前罪的惩罚履行结束或赦宥后5年之内。惩罚履行结束,是指主刑履行结束,不包括附加刑。后罪若发作在惩罚履行结束之前或赦宥之前,或许发作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赦宥后的5年后,则均不构成累犯。关于缓刑和假释来说,若后罪发作在假释弛缓刑期间,均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吊销缓刑和假释,实施数罪并罚;若发作在假释期满之后的5年内,则构成累犯。发作在缓刑期满后的任何时刻,均不构成累犯。由于,缓刑期满,本来的惩罚就不履行了,然后也就没有惩罚履行结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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