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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与转让合同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3:46
一、根本案情
2006年7月12日,张某与河南洛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张某赞同将其所持有的北京市迪某某通讯有限公司(下称“通讯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科技公司,转让价格为450万元,科技公司需在2006年8月1日前将购股金钱打入通讯公司账户。合同签定后,张某向通讯公司股东会提交了转让协议并寻求其他股东定见,获得整体股东承认。随后,张某告诉科技公司付款。2006年7月27日,科技公司将购股款450万元打入通讯公司账户。2006年9月5日,通讯公司举行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赞同转让,同日,通讯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将科技公司载入股东名册。2006年9月7日,通讯公司托付行政部司理刘某处理工商挂号改变手续,驱车前往工商局的过程中遭掠夺,整个公函包被抢走,公司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悉数丢掉。2006年9月13日,通讯公司登报声明,上述证照、公章报废。2006年11月,通讯公司补办了营业执照、公章等。可是,通讯公司一向没有为科技公司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2007年4月,科技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判令免除其与张某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张某返还购股款450万元。庭审中,科技公司代理律师建议:通讯公司未及时处理股权转让改变工商挂号手续,侵害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将诉讼恳求改变为吊销股权转让协议;通讯公司建议股东张某和黄某出资是虚伪的。经法院查明:张某和黄某的出资均为什物,且通过了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查验,出资实在。2007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1)驳回科技公司免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恳求;(2)通讯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30日内处理股权转让改变挂号手续。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睬”准则,超越诉讼恳求规模裁判,要求吊销一审判定。2008年4月,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定:维持原判。
二、律师谈论
1、股权转让改变工商挂号的法令含义。根据法令规则,公司应当在股东发作改变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这种挂号起到一种公示效果,挂号之后能够对立好心第三人,反之,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可是,改变挂号不能直接抉择股权转让协议的建立与收效与否:股权转让合同自股东会抉择通过期收效(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留意:股权转让归于非营业执照挂号事项,所以,股权变化不是公司规则的有必要挂号的事项(公司法第7条第2、3款)。
2、股权转让合同的建立与收效。股权转让合同的建立自两边达到一致定见时建立,能够是书面合同,也能够对错书面合同方式的,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以书面方式签定比较正规,也能够防止产生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需求通过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并通过股东会抉择(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效,受让方获得股东权。股东权之权能包括:财物收益权、严重事项决议计划权、挑选管理者权等。
3、本案触及的其他问题。建议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这以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之效能,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出资瑕疵不构成股权转让协议诈骗。公司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具有责任为股权受让方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免除合同之诉应当因吊销合同之诉而间断审理,条件是两个恳求有必要根据同一个现实根底,本案中,科技公司恳求免除合同的现实根底是通讯公司未处理挂号,恳求吊销合同的现实根底是张某出资瑕疵,因而,科技公司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另行申述,要求张某等补足出资乃至赔偿损失(公司法第28条)。
三、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第2、3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称号、居处、注册本钱、实收本钱、经营规模、法定代表人名字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作改变的,公司应当依法处理改变挂号,由公司挂号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乱用股东权力危害公司或许其他股东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作变化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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