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7:05
发布部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经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清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安排,是我国工会的底层安排,是员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依法树立工会安排,展开工会活动。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宪法、法令和《我国工会规章》独当一面地展开作业。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外商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展开。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安排 第八条 员工依法参与和安排工会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支撑和保证。外商投资企业树立工会,应当经上一级工会赞同,并在其领导下展开作业。对未树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一级工会能够依据员工的要求派员到该企业辅导、协助组成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协作。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薪酬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员工,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赞同,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能够树立工会底层委员会;缺乏二十五人的,能够设工会主席掌管工会作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员工委员会;女员工缺乏二十五人的设女员工委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装备专员工会作业人员;缺乏二百人的,依据作业需要装备专职或兼员工会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员作业人员的薪酬、奖金、补贴、福利等由企业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化其主席或副主席的职务。因作业需要变化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赞同。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企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除劳作合同。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停止时,任何单位、安排或个人不得吊销、闭幕工会或将其兼并归属于其他作业部分。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力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履行劳作法令、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对违背劳作法令、法规,侵略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