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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6:4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84号),随同该告诉下发的还有《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71号)。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请问:财税[2004]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告诉》一文中的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按以下方法确认:1、每规范条进口卷烟(200支)确认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间,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规范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规范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消费税税率应该为30%仍是36%?
回复定见:
您好:
您在咱们网站上提交的交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供给的信息扼要回复如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84号)规则:
一、调整烟产品出产环节消费税方针
(二)调整卷烟出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规范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规范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出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出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五)适用税率:5%。
本告诉自2009年5月1日起履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则与本告诉相冲突的,以本告诉为准。
自2009年5月1日起履行财税[2009]84号文,此前有关文件规则与本告诉相冲突的,以本告诉为准。因而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则履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详细处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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