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20:32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1]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处理局:跟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挂号处理作业不断加强,但触及企业称号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称号挂号处理暂行规则》已不能彻底处理。在国务院公布新的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之前,为便于在企业挂号处理中对企业称号规范化和在整理整理公司作业中将企业称号理顺,现将企业称号挂号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企业法人的分支组织,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则的分支组织应具有的条件予以确定。分支组织的挂号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四十二条规则处理。分支组织的挂号主管机关只要在接到核转该分支组织的挂号主管机关的核转信件后,才干处理分支组织的挂号注册;凡不按以上规则处理的,归于违背挂号处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分支组织的称号,如归于需报上级挂号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组织的挂号主管机关按规则报上级挂号主管机关核准称号后,再予处理核转手续。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组织,应有自己独立的称号,即该称号中不该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称号,但可运用所从属的企业法人称号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组织,应冠以所直接从属的企业法人称号,并依据需要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组织,其下设分支组织称号中不能用总组织的称号,但能够运用总组织称号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组织,不能再下设分支组织(各专业银行部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经营所、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规则处理)。二、联营企业应按《经济联合组织挂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则((86)工商80号)处理。联营企业不管是否具有企业法人条件,均应有自己独立的称号,且称号中应含有“联营”或“联合”等字词;联营企业称号中不得运用联营成员的称号,但可运用联营成员称号中的字号。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能够运用该集团称号中的字号。三、事业单位只要在获得法人资格后,才干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建立直接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直接处理的企业中,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应有自己独立的称号,不能在称号中冠以事业单位法人的称号;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可在称号中冠以事业单位法人的称号。事业单位法人直属组织(不含内部组织)建立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应有自己独立的称号;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可在称号中冠以直属组织的称号,但不能冠以直属组织上级法人的称号。依照国家规则,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建立的以内部服务为主,一起对外经营的招待所、食堂、沙龙、小卖部等称号,可冠以开办单位称号。四、各主办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考虑其特殊性,能够冠用该主办单位的称号。五、企业称号的核准,应严厉依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则的权限履行。自1990年9月13日起(我局企业挂号司企字(1990)127号文下发日)各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逾越权限核准挂号的企业称号,均应按规则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视为不合法称号,予以撤销。上级挂号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挂号主管机关已挂号注册的不契合规则的称号。上级挂号主管机关正式核准的企业称号,不得私行改变或改动;上级挂号主管机关主张核定的企业称号,由企业的挂号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挂号。六、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组织的称号,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则履行。请将本告诉转发各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在本告诉下达前,已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如果与本告诉规则不符的,应由挂号主管机关告诉企业,期限处理称号的改变挂号(其间契合应报我局从头核准的企业称号,按我局企业挂号司企字(1990)127号文件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