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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9:54

问:我镇03年04年向农户征收田土30余亩,用于新建大街,田每亩以10200元、土每亩以5200元向农户征收,当咱们看到中心征地补偿规范后,向当地政府反映征地规范过低,要求当地政府按国家规范恰当补助给农户时,当地政府回答说,你们看到的征地规范是中心1号文件后最近才出台的土地征收规范,而我镇征收土地在前,就按法令程序而言,已过了时效期,不予补助。请问当地政府说法是否正确,农户是否有理要求政府参照国家征地补偿规范给予补足?
贵州桐梓县农人
答:此问题触及征地补偿规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征地补偿规范是否合法,需求依据国家对征地补偿规范的有关规则来确认,契合则合法,不契合则不合法。关于征地补偿规范,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则,即第四十七条:“……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依据以上规则,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到达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顿补助费到达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可认为是合法的。
至于合理性,则需求契合“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的条件,不满足此条件的,能够要求进步规范,直到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到达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问题中所提中心征地补偿规范,应该是指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配套下发的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顿准则的辅导定见》(疆土资发〔2004〕238号)中有关征地补偿规范的规则,即:“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一致年产值倍数,应按照确保被征地农人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准则,在法令规则范围内确认;按法定的一致年产值倍数核算的征地补偿安顿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付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人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应当进步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算计按30倍核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划出必定份额给予补助。经依法同意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最高补偿规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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