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6:57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问题的答复解读
2012年5月30日法研[2012] 6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12] 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案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是指在法定量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刑法分则中规则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是一个量刑起伏,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起伏。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案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仔细研讨,并寻求了有关部门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于 2012年5月30日作出《关于怎么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问题的答复》(法研[ 2012]67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由来、相关考虑及通过解读如下。
一、 问题由来
减轻处分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可是,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怎么了解“法定量刑起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的问题,存在不同定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二、首要争议问题
一种定见以为,对被告人减轻处分,应在依据被告人罪过轻重应当判处的惩罚以下量刑,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则的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量刑幅魔。假如被告人犯抢劫罪本应判处死刑,而其又具有自首、严重建功等情节,对其减轻处分即为判处无期徒刑;假如本应判处无期徒刑,对其减轻处分即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一种定见以为,对被告人减轻处分,虚在据其罪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则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量刑起伏。假如依据被告人所犯罪过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在对其减轻处分时,就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伏内判处惩罚。
二、 答复定见及其理由
经稳重研讨,咱们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是指在法定量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刑法分则中规则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是一个量刑起伏,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起伏。首要理由如下:
1. “法定量刑起伏”是“法定刑”的一种。依据有无起伏,“法定刑”可分为二种:一是没有起伏的法定刑,法官量刑时没有挑选地步,也称肯定确认的法定刑;二是具有必定起伏的法定刑,法官量刑时能够在法定起伏内酌情裁量,可称为“法定量刑起伏”。比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则:“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犯前款罪,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该法条依据劫持罪的轻重不同,规则了三个法定刑,其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便是“法定量刑起伏”;而“处死刑”便是肯定确认的惩罚,只能称“法定刑”,而不宜称“法定量刑起伏”。并且,该法条中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是一个法定量刑起伏,而非“无期徒刑”和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法定量刑起伏。
2.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是指在法定量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了解和把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4月27日)从前明确规则:减轻处分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这儿所说的“法定刑”,是指依据被告人所犯罪过的轻重,应当别离适用的刑法规则的不同条款或许相应的量刑起伏。在同一法定刑起伏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许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分”,不是“减轻处分”。所以,当法定刑有起伏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便是指在法定量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
别的,关于特别情况下的裁夺减轻处分能否下二档处分的问题。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犯罪分子尽管不具有本法规则的减轻处分情节,,可是依据案子的特别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有定见以为,鉴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个特别程序,为了政治、交际、国防、宗教、统战等国家利益的需求,以及为了完成极特别个案的公平,确有必要的,也能够下二档处分。正多么霆虽没有法定减轻处分情节,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下二档处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作用。但因该问题不属于请示内容,故未在答复中触及。
2012年5月30日法研[2012] 6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12] 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案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是指在法定量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刑法分则中规则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是一个量刑起伏,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起伏。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案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仔细研讨,并寻求了有关部门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于 2012年5月30日作出《关于怎么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问题的答复》(法研[ 2012]67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由来、相关考虑及通过解读如下。
一、 问题由来
减轻处分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可是,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怎么了解“法定量刑起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的问题,存在不同定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二、首要争议问题
一种定见以为,对被告人减轻处分,应在依据被告人罪过轻重应当判处的惩罚以下量刑,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则的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量刑幅魔。假如被告人犯抢劫罪本应判处死刑,而其又具有自首、严重建功等情节,对其减轻处分即为判处无期徒刑;假如本应判处无期徒刑,对其减轻处分即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一种定见以为,对被告人减轻处分,虚在据其罪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则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量刑起伏。假如依据被告人所犯罪过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在对其减轻处分时,就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伏内判处惩罚。
二、 答复定见及其理由
经稳重研讨,咱们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是指在法定量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刑法分则中规则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是一个量刑起伏,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起伏。首要理由如下:
1. “法定量刑起伏”是“法定刑”的一种。依据有无起伏,“法定刑”可分为二种:一是没有起伏的法定刑,法官量刑时没有挑选地步,也称肯定确认的法定刑;二是具有必定起伏的法定刑,法官量刑时能够在法定起伏内酌情裁量,可称为“法定量刑起伏”。比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则:“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犯前款罪,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该法条依据劫持罪的轻重不同,规则了三个法定刑,其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便是“法定量刑起伏”;而“处死刑”便是肯定确认的惩罚,只能称“法定刑”,而不宜称“法定量刑起伏”。并且,该法条中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是一个法定量刑起伏,而非“无期徒刑”和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法定量刑起伏。
2.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是指在法定量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了解和把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4月27日)从前明确规则:减轻处分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这儿所说的“法定刑”,是指依据被告人所犯罪过的轻重,应当别离适用的刑法规则的不同条款或许相应的量刑起伏。在同一法定刑起伏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许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分”,不是“减轻处分”。所以,当法定刑有起伏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便是指在法定量刑起伏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惩罚。
别的,关于特别情况下的裁夺减轻处分能否下二档处分的问题。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犯罪分子尽管不具有本法规则的减轻处分情节,,可是依据案子的特别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有定见以为,鉴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个特别程序,为了政治、交际、国防、宗教、统战等国家利益的需求,以及为了完成极特别个案的公平,确有必要的,也能够下二档处分。正多么霆虽没有法定减轻处分情节,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下二档处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作用。但因该问题不属于请示内容,故未在答复中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