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李**(被告)与储**(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5:52
托付人李振玉(被告)与储广山(原告)劳务合同胶葛案,原告申述被驳回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被告李振玉自从建立木材批发经销公司以来,其人屡次找我,叫我为他筹集资金,因他需求扩展运营,需求添加人员运营木材,更重要的是还要到东北林场发木材,更需求一些资金弥补扩大规划,几年中我为他借贷过四次资金,因扩展运营规划,一年一年还不清账。自从八九年、九0年至九一年至多年间一向用我用人,他欠我六七千多元一向未还,催他屡次一向后拖。因而申述至范县人民法院,讨回此欠款六千元。诉讼请求:被告李振玉归还欠我的劳作酬劳六千元。 被告李振玉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劳作酬劳,原告所持欠据是因被告曾借过原告的现金,至今被告已悉数还清,现在被告不欠原告任何金钱;依据原告供给的欠据是1991年所写,依法已超越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17日,发现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申述,并于2007年7月25日以(2007)范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定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劳作酬劳6000元,限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李振玉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以现实不清撤销原判定,发回原审法院从头审理。[署理状况] 案子发回重审后,被告李振玉经人介绍找到我,要求为其署理,我看过他的资料后,发现原一审判定有许多现实没有查清,特别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究竟存在不存在劳作联系现实不清。所以决议承受被告李振玉的托付,为其署理。 承受托付后,我复印了原一审、二审卷宗,具体向当事人询问了有关状况,并请求法院调取了关于原被告胶葛的公安卷宗,查询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木材经销公司的挂号注册状况。全面了解状况后,依据所及到的依据和了解到的状况,我提出了新的辩论定见。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实行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当职责,原告申述被告个人,是被告主体过错;二、原告所述劳务合同建立于实行时刻不实。公司是1990年5月3日建立,原告在公司任临时工,同年12月就被解雇,前后共干了7个月,不行能在1989年就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作为临时工,每月薪酬2百来元,七个月的劳作酬劳也不行能六千元;三、原告诉称的1991年8月的劳务合同师傅条件的劳务合同,因为条件没有完成,欠条一向没有收效,原告不具备建议该欠款的资历;四、木材公司属集体企业,现已刊出,其债务债务应由其建立人承当,与被告无关;五、被辩论人的申述超越了诉讼时效,申述清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通过重审,查明原告原归于范县林产品公司员工,范县林产品公司建立于1990年5月3日, 1992年中止运营,后被刊出,建立单位是范县林业局。原告于1991年12月因偷卖公司木材被开除。另因原告经手销至林县铜冶镇的木材欠款由原告以个人名义申述到法院并现已判定,原告不出面无法要回执行款,公司才再次托付原告担任要回该木材款,并许诺款到单位帐户,公司付出原告酬劳六千元,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经手出具了欠款六千元的欠条。后原告一向没有要回木材款,公司也因运营不善关闭。后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申述到法院,要求被告付出劳作酬劳。因为原告与范县林产品公司存在劳作合同,与被告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被告主体过错,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做出(2008)范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