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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价格有限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2:40

有交税人咨询,咱们是一家教育组织,我公司管理层做出决议计划,将自然人股东张某的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实践控制权仍是张三),转让时以张某投入我公司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张某在我公司成立时投入了10万元,本次转让时仍以10万元转让股份,张某的股份转让行为在核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产业转让所得”计征,转让所得为0
请问:这样的转让价格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上有无特别规则?咱们核算个税的办法是否正确?
(1)您所述自然人张某转让股权出资按“产业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契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规模:…(九)产业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产业获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产业转让所得,依照一次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核算交税。
(2)关于转让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说到:“个人所得的方式,包含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什物的,应当依照获得的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无凭据的什物或许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显着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依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
一起关于您说到的这种相关方转让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中也着重:
第五十四条 交税人与其相关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能够调整其应交税额:…(四)转让产业、供给产业使用权等事务来往,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事务来往作价或许收取、付出费用;…
第五十五条 交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 所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下列办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许所得额:
(一)依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许相似事务活动的价格;
(二)依照再销售给无相相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获得的收入和赢利水平;
(三)依照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赢利;
(四)依照其他合理的办法。
第五十六条交税人与其相关企业未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事务来往付出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事务来往发作的交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能够自该事务来往发作的交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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