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3: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践状况,拟定施行办法。
【释义】 本条是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拟定本法的施行办法的规则。
立法法第63条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详细状况和实践需要,在不同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能够拟定当地性法规。”该法第64条第1款第1项规则,当地性法规能够为履行法令、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践状况做出详细规则。这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拟定本法的施行办法的立法权根据。
本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为本法拟定施行办法的实践根据则在于我国乡村经济开展的客观实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并且区域开展不平衡,乡村特别如此。当时,东部沿海区域与西部内陆区域的距离,交通、信息便当区域与交通不便、信息阻塞区域的距离,在不同区域的乡村间表现得也很明显。再加上我国农业一向存在的平原与山地,粮棉作物产区与经济作物产区,栽培农业区与林区、牧区等区域差异,我国农业、乡村经济开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不容逃避的。这从客观上要求有关农业、乡村的法令法规的拟定与施行既要坚持国家毅力的遍及性,还要考虑到区域差异的客观实践。
详细到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同样在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下,经济较发达区域的实践脚步就迈得比经济欠发达区域快。农业、乡村经济开展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是乡村根本经济体系所容纳的客观存在。实践已证明坚持和开展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绝不是无视各地客观差异,不讲任何灵活性。因而,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根据宪法第8条第1款的规则,清晰必定了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作为我国乡村根本经济准则的法令地位,将安稳和完善这一根本准则作为本法的首要主旨,并一起规则了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开展和社会安稳这一系列主旨。从而环绕这些主旨做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则。考虑到各地状况不同比较大,本法对一些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则,给当地拟定详细办法留有必定空间;而本条规则则在以上规则的根底上进一步将一般规则的遍及适用与各地状况的客观差异相结合。答应各地在本法和其他法令规则的范围内拟定结合当地实践的施行办法,在坚持本法规则的前提下能够更详细地执行本法的施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