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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违约金 赔偿损失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9:13

定金、违约金、补偿丢失的联系
(一)定金与违约金:《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因而,有人就以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⑥。笔者以为,对该条文不能机械的理解为非违约方只能择其一行使,互彼此不相容,而应该差异定金的不同品种而定,因为定金能够分为解约好金、证约好金、成约好金、立约好金和违约好金等办法,它们在适用中的状况各不相同,因而与违约金的联系也不一样。首要,就违约好金而言,一般以为因为它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而它与违约金在意图、性质和功用等方面相同,两者一般不能并罚。不然,不只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职责而且职责的后果与违约实践所形成的丢失相差很大,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好了违约金又约好了定金的状况下,应当答应而且只能由非违约方挑选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职责办法。其次,就解约好金、证约好金、成约好金、立约好金而言,它们与违约金在性质、功用、意图等方面都不同,如解约好金的意图是为了免除合同,解约好金的发作导致合同的免除,一起它能够作为预订的补偿数额,受害人关于丢失超越解约金的部分不得以定金的办法另行提出补偿,而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付出并不用定导致合同的免除,在一方违约的状况下,尽管因解约好金的付出而使非违约方的丢失得到补偿。可是对违约方的差错行为仍应在法令上遭到制裁。因而,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发作的违约金职责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解约好金的付出而彻底消失,所以二者能够并用。关于成约好金、立约好金、证约好金亦是如此⑦。
(二)定金与补偿丢失:定金罚则具有激烈的惩罚性,它只针对不实行或其它底子违约行为发作效能,而不论这些违约是否发作危害或发作多大规模的实践危害,也便是说定金是“法定”的,不以实践发作危害为条件,即不论一方的违约是否形成实践危害都或许直接依据法令的规则而导致定金职责。补偿丢失的根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添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不利益,首要是经济上的丢失,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应经过危害补偿使得受害人希望经过合同实行而能获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间接地完成。有学者称补偿丢失为代替补偿办法以有别于实践实行——直接补偿的办法。当然,惩罚性补偿丢失应当别论。
由以上能够看出,定金既非当事人约好的最低补偿数额,也非当事人约好的危害补偿总额,它是一种独立的职责办法,与违约金、补偿丢失等职责办法能够并用。
(三)违约金与补偿丢失:补偿丢失有约好与法定之分。约好补偿丢失与违约金联系十分亲近,二者有相似性,一方面,二者都是当事人事前约好的,都能够在违约发作后对受害人起到补偿效果。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约好补偿丢失与违约金常常是彼此代替的。另一方面,约好补偿丢失与违约金都能起到催促合同当事人实行合同的效果,起担保效果。但二者是有差异的:首要,从意图上看,违约金首要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实行,而约好补偿丢失的首要意图是为了补偿法定补偿丢失的缺乏,是为了处理过后补偿的困难。其次,约好违约金也能够具有必定的补偿性,但它究竟不是危害补偿,所以在约好违约金额小于实践丢失时,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予以添加。而关于约好补偿丢失来所,在获得了补偿额今后,当事人就不能要求补偿丢失。所以,在实践中判定是约好补偿丢失仍是违约金,应当看该约好能否扫除法定补偿丢失。假如,当事人获得该约好金额后,依然能够要求危害补偿,那么该约好便是违约金条款而不是约好补偿丢失条款。再次,违约金的付出不以实践危害的发作为条件,只需有违约的存在,不论是否发作危害都应当付出。而补偿丢失条款的收效则应当以实践发作的危害为条件,尽管当事人能够不用证明危害的规模,但没有实践丢失是不能适用约好补偿丢失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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