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判决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7:33
在刑法批改案九发布前,我国是没有终身拘禁这种刑事处分的。刑法批改案九发布后对终身拘禁作出了规则,终身拘禁适用于严峻的依法糜烂违法,一旦被判终身拘禁后不得弛刑,那么终身拘禁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终身拘禁判定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6)闽0425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陈长X,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田县XXX处理处主任、大田县闽XXXX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辩解人叶X华,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田县人民查看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X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查看院指使查看员林春燕、署理查看员陈杨俊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长X及其辩解人叶X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长X在担任大田县XX局部属的城区XXXX处主任和大田县XXXX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使用担任经手XX过境公路安顿点防洪工程和大田县XXXX段左右岸防洪堤工程的职务便当,在未实践出资,未参加处理、运营的状况下,以分红款名义收受陈某甲贿赂计人民币26.3万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陈长X自意向大田县纪委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一起退出涉案赃物16.3万元,陈某甲退出赃物10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违法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供给相关依据予以证明,以为被告人陈长X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长X违法后主动投案并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能够减轻处分。恳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予以惩办,并主张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十个月内处刑,并处分金。
被告人陈长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违法事实没有贰言。
其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X犯受贿罪的定性没有贰言,但以为被告人陈长X有自首、活跃退赃等法定、裁夺减轻、从轻处分情节,且陈长X系被迫收受别人资产,片面恶性较小,亦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依据案后陈长X的认罪、悔罪体现,主张对陈长X予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陈某甲建立XX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并与时任XX县水利局部属的城区XXXX处主任陈长X、XX县水利局局长肖某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好陈某甲在XX县承揽的防洪堤工程,工程赢利按6︰2︰2份额分红。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长X在担任XX县水利局部属的城区XXXX处主任和XX县XXXX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使用担任经手XX过境公路安顿点防洪工程和XX县XXXX段左右岸防洪堤工程的职务便当,在未实践出资,未参加处理、运营的状况下,以分红款名义收受陈某甲贿赂计人民币26.3万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详细如下:
1.2009年5月,陈某甲挂靠南平市XX水电工程处顺畅中标XX过境公路安顿点防洪工程。2009年11月底的一天,为感谢陈长X在工程施工及费用支付上供给的协助,陈某甲按照事前约好份额核算出分红款人民币6.3万元,于其家中送给陈长X,陈长X予以收受。
2.2011年3月,陈某甲挂靠宁德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中标XX县XXXX段左右岸防洪堤工程。2012年1月份的一天,为感谢陈长X在工程施工及编制拨款方案时协助,陈某甲按照事前约好在其家楼下送给陈长X“分红款”人民币20万元,陈长X予以收受。
为减轻罪责,2016年5月13日,陈长X在家中偿还陈某甲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长X自意向XX县纪委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一起退出涉案赃物人民币16.3万元,陈某甲退出赃物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长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基本状况表》、干部任职审批表、《证明》、职务任免告诉、查核挂号表、聘任合同书、营业执照、刊出挂号状况表、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政府文件、县委会议纪要、闽江公司状况阐明及营业执照、企业挂号表、合同、进展款审批表、工程进展报表、电汇凭据、凭据、收款凭据、记帐凭据、电子转帐凭据、收据、发票、审计报告、工程结算书、计价表、《状况阐明》、《状况汇报》、《城区XXXX处责任》、建行帐户明细、组织机构代码证、收条、《关于陈长X违纪问题的检查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肖某某、郑某某、陈某乙、邵某证言,被告人陈长X供述及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陈长X在担任XX县城区XXXX处主任和XX县XXXX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使用担任经手防洪堤工程的职务便当,在未实践出资,未参加处理、运营的状况下,以分红款名义收受别人贿赂款计人民币26.3万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案发后,被告人陈长X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且退出悉数赃物,依法予以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陈长X认罪、悔罪等体现,以及地点社区主张适用社区纠正的定见,对其予以宣告缓刑。其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退出悉数赃物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及适用缓刑等辩解定见,予以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陈长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7万元(已交纳)。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二、被告人陈长X退出的赃物16.3万元及涉案赃物10万元,算计人民币26.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上述就小编对“终身拘禁判定书”问题进行的回答,依据刑法批改案子九的规则,关于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违法分子,能够判处终身拘禁,并不得弛刑。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终身拘禁判定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6)闽0425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陈长X,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田县XXX处理处主任、大田县闽XXXX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辩解人叶X华,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田县人民查看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X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查看院指使查看员林春燕、署理查看员陈杨俊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长X及其辩解人叶X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长X在担任大田县XX局部属的城区XXXX处主任和大田县XXXX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使用担任经手XX过境公路安顿点防洪工程和大田县XXXX段左右岸防洪堤工程的职务便当,在未实践出资,未参加处理、运营的状况下,以分红款名义收受陈某甲贿赂计人民币26.3万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陈长X自意向大田县纪委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一起退出涉案赃物16.3万元,陈某甲退出赃物10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违法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供给相关依据予以证明,以为被告人陈长X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长X违法后主动投案并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能够减轻处分。恳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予以惩办,并主张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十个月内处刑,并处分金。
被告人陈长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违法事实没有贰言。
其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X犯受贿罪的定性没有贰言,但以为被告人陈长X有自首、活跃退赃等法定、裁夺减轻、从轻处分情节,且陈长X系被迫收受别人资产,片面恶性较小,亦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依据案后陈长X的认罪、悔罪体现,主张对陈长X予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陈某甲建立XX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并与时任XX县水利局部属的城区XXXX处主任陈长X、XX县水利局局长肖某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好陈某甲在XX县承揽的防洪堤工程,工程赢利按6︰2︰2份额分红。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长X在担任XX县水利局部属的城区XXXX处主任和XX县XXXX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使用担任经手XX过境公路安顿点防洪工程和XX县XXXX段左右岸防洪堤工程的职务便当,在未实践出资,未参加处理、运营的状况下,以分红款名义收受陈某甲贿赂计人民币26.3万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详细如下:
1.2009年5月,陈某甲挂靠南平市XX水电工程处顺畅中标XX过境公路安顿点防洪工程。2009年11月底的一天,为感谢陈长X在工程施工及费用支付上供给的协助,陈某甲按照事前约好份额核算出分红款人民币6.3万元,于其家中送给陈长X,陈长X予以收受。
2.2011年3月,陈某甲挂靠宁德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中标XX县XXXX段左右岸防洪堤工程。2012年1月份的一天,为感谢陈长X在工程施工及编制拨款方案时协助,陈某甲按照事前约好在其家楼下送给陈长X“分红款”人民币20万元,陈长X予以收受。
为减轻罪责,2016年5月13日,陈长X在家中偿还陈某甲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长X自意向XX县纪委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一起退出涉案赃物人民币16.3万元,陈某甲退出赃物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长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基本状况表》、干部任职审批表、《证明》、职务任免告诉、查核挂号表、聘任合同书、营业执照、刊出挂号状况表、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政府文件、县委会议纪要、闽江公司状况阐明及营业执照、企业挂号表、合同、进展款审批表、工程进展报表、电汇凭据、凭据、收款凭据、记帐凭据、电子转帐凭据、收据、发票、审计报告、工程结算书、计价表、《状况阐明》、《状况汇报》、《城区XXXX处责任》、建行帐户明细、组织机构代码证、收条、《关于陈长X违纪问题的检查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肖某某、郑某某、陈某乙、邵某证言,被告人陈长X供述及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陈长X在担任XX县城区XXXX处主任和XX县XXXX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使用担任经手防洪堤工程的职务便当,在未实践出资,未参加处理、运营的状况下,以分红款名义收受别人贿赂款计人民币26.3万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案发后,被告人陈长X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且退出悉数赃物,依法予以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陈长X认罪、悔罪等体现,以及地点社区主张适用社区纠正的定见,对其予以宣告缓刑。其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退出悉数赃物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及适用缓刑等辩解定见,予以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陈长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7万元(已交纳)。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二、被告人陈长X退出的赃物16.3万元及涉案赃物10万元,算计人民币26.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上述就小编对“终身拘禁判定书”问题进行的回答,依据刑法批改案子九的规则,关于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违法分子,能够判处终身拘禁,并不得弛刑。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